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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解读丨海关查获利用转关运输换货走私液晶屏特大案件

新闻解读丨海关查获利用转关运输换货走私液晶屏特大案件 私职刑辩
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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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月27日凌晨,在海关总署缉私局和广东分署缉私局的指挥协调下,上海海关缉私局联合深圳海关缉私部门,同步开展打击高档液晶屏走私专项行动。


新闻报道

央视网消息:2月27日凌晨,在海关总署缉私局和广东分署缉私局的指挥协调下,上海海关缉私局联合深圳海关缉私部门组织220名警力,同步开展打击高档液晶屏走私专项行动。

凌晨6时,36个行动小组在广州、深圳、东莞岳阳邵阳重庆、瑞丽等地同步开展抓捕行动。

在广州、黄埔、长沙昆明等地缉私部门及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嫌疑人住所和涉案公司查获大量相关书证物证。初步查明,走私团伙以收取较低的清关服务费的方式,帮助货主逃避向国家缴纳正常进口的全额应缴税款,走私进口境外高档液晶屏。

据办案缉私民警介绍,在走私团伙办理好进境备案手续以后,在转关运输过程当中,他们用价格比较低、品质比较次的液晶屏进行替换。

这些低价值的液晶屏或残次品被走私团伙称为“道具货”,用来向海关申请进境备案,而实际进口的高档液晶显示屏体积小、价值高,则暗度陈仓被偷运往广东等地再销往全国谋取暴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进境货物经过申请备案复出口至境外,享受免于征收关税及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走私团伙正是通过这种方法,偷逃了大量国家税款。

截止记者发稿时,共抓获走私犯罪嫌疑人20人,冻结银行资金账户90余个。经初步查证,案值高达16.46亿元人民币。据了解,走私团伙在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的两年时间里,共走私进境涉案液晶显示屏512个集装箱,涉嫌偷逃国家税款3.02亿元。


【关键词解析】

这则新闻所报道的走私方式,不是典型意义的通关走私,对于很多不了解海关通关、监管、转关的普通读者来讲,还非常陌生。下面,对该新闻报道中的关键词进行解析:

进境备案手续——是指进口货物至保税区、保税仓、保税物流园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向海关申报备案的手续。就该新闻报道所述的进境备案手续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境,应当填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转关运输——转关运输包括进口转关运输和出口转关运输。新闻报道中所称的转关运输是指进口转关运输。进口转关运输是指进口海关监管货物由进境地设立的海关转运至目的地海关的转运方式。

应缴税款——对于一般贸易进口而言,进出口企业应当向海关缴纳关税及海关代征税(即增值税、消费税),也就是新闻报道中所称的“正常进口”的“全额应缴税款”。而国家对于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境又复出口货物,则免征上述税款。

复出口——复出口,亦称再出口,指境外商品进口后未经加工又输出境外,或者经过加工后又输出境外。


【新闻报道中走私方式透视】

由于新闻报道对该案的走私方式语焉不详,下面仅就新闻报道中的走私方式进行可能的分析。

一般来说,新闻报道中的进境备案贸易方式进口的流程包括进境备案经营人将境外货物向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申报进境备案后,从进境地海关(口岸海关)进境,再将货物运输至特殊监管区域。所有备案进境货物暂时都不需要缴纳海关税款,但最后都需要进行核销,要么以实际进境货物免征税款形式直接出口核销、要么以实际进境货物加工后免征税款形式出口核销、要么以缴税形式内销方式核销。

从海关监管要求来讲,如果以实际进境货物或者实际进境货物加工后出口核销,则必须是原实际进境货物和数量,或者实际进口货物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

从新闻对走私方式太完整且不太专业(之所以说“不太专业”,是因为实际上,自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本案涉案货物已不再属于传统意义的可以适用转关运输的业务范围。——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的表述看,“私职刑辩”推测,最可能的走私方式就是:走私团伙通过进境备案贸易方式,将自境外进口的全新液晶显示屏等货物以包税方式,向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申报进境备案后,从口岸海关进境,在运输进口货物进入特殊监管区域途中将全新的液晶显示屏等货物用“低价值的液晶屏或残次品”进行调换,或将全新的液晶显示屏等货物运输进区后偷运出海关监管区,再用偷运进海关监管区的“低价值的液晶屏或残次品”顶替出口,以实现核销保税仓库账册,到达偷逃税款的目的。


【新闻报道中的走私犯罪主体】



新闻述及“走私团伙以收取较低的清关服务费的方式,帮助货主逃避向国家缴纳正常进口的全额应缴税款”,那么,“私职刑辩”基本可判断,这就是非典型、通常所说的“包税”走私。之所以称之为非典型的“包税”走私,是因为典型的“包税”走私一般是以低报价或者瞒报数量走私,货还是申报的货、物还是申报的物,只是在实际成交价格上进行低报或者实际进口数量上进行瞒报。而本案的手法则完全是偷梁换柱、狸猫换太子。



从新闻报道来看,本案涉嫌走私犯罪的“走私团伙”可能包括:


1、特殊监管备案企业。特殊备案企业在本案中可能存在两种身份,一是货主,二是备案手册持有人,即不是真正的货主,只是出借或买卖备案手册的备案企业。不管哪种情况,备案企业均涉嫌构成走私罪。

2、运输企业。如果运输企业对走私行为完全不知情,只是运输车辆司机的个人行为,则运输企业不构成走私罪;如果运输企业知情且帮助运输,则涉嫌构成走私罪。

3、运输车辆司机。就本案而言,在运输途中换货,如果没有运输车辆司机的配合基本不可能完成,所以司机基本可以确定涉嫌犯罪。不管是运输企业指使所为,还是运输车辆个人参与所为,运输车辆司机均涉嫌构成走私罪。

4、报关企业(货代企业)。报关企业(货代企业)如对该走私行为知情,则涉嫌构成走私罪。如对走私行为不知情、只是收取了正常的代理费,则不构成走私罪。从本案看,既然是“走私团伙以收取较低的清关服务费的方式,帮助货主逃避向国家缴纳正常进口的全额应缴税款”(此处表述将“走私团伙”与“货主”区分,同样是不专业的表述。因为本案中的货主同样属于走私团伙,此处的“走私团伙”应为“通关团伙”),那么直接收取较低清关费用的货代企业(报关企业)理所当然涉嫌走私犯罪了。

5、第一手买家。也就是换出货物的第一手买家。如果第一手买家明知所购买的货物是走私进口的货物,则涉嫌构成走私罪;如不明知所购买的货物来源即不明知所购买的货物为走私进口的货物,则不构成走私罪。如是第二手或更多手买家,不管知不知道其所购买货物来源,均不构成走私罪。

6、境外供货商。一般来讲,如果境外供货商只是按照正常国际贸易进行货物销售,则不构成走私罪;如果是真正的货主,或者即使不是货主但明知走私行为且参与了出境残次品等处置,也涉嫌构成走私罪。







编辑:瑞霆 | 瀚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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