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海关查获一起特大濒危物种制品海马干走私案,现场查获走私进口海马干1.28吨,共计495361尾,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这是近年来全国海关查获的最大数量的海马干走私进口案。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规定,海马属于附录Ⅱ所列濒危物种,海马干属于珍贵动物制品。上述犯罪嫌疑人将以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刑事追诉。

那么,海关据以认定是否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依据之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个什么国际条约呢?公约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是如何分类的?在海关具体执法过程中如何又是如何适用的呢?
1973年3月3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署。这是一项在控制国际贸易、保护野生动植物方面具有权威、影响广泛的国际公约,其宗旨是通过许可证制度,对国际间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制成品的进出口实行全面控制和管理,以促进各国保护和合理开发野生动植物资源。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其管辖的物种分为三类,分别列入三个附录中,并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一、附录Ⅰ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
二、附录Ⅱ包括所有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
三、附录Ⅲ包括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该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的物种。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这个公约,并于1981年4月8日对中国正式生效。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所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除了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已经列入的以外,其他均隶属于附录Ⅲ。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中国还规定,该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所列的原产地在中国的物种,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规定的保护级别执行,非原产于中国的,根据其在附录中隶属的情况,分别按照国家Ⅰ级或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例如,黑熊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被列在附录Ⅰ中,但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被列为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以应按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又如大猩猩并非原产于中国,但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中,所以应按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事实上,近几年来海关加大了对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打击力度。除持有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外,任何贸易方式或者携带、邮寄濒危动植物种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均属违法,都将被海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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