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来源:中国人大网)
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以164票赞成、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新法回应了一个曾经因为电影《我不是药神》而热炒的问题:代购境外抗癌新药,算不算假药?该不该处罚?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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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职刑辩观点
私职刑辩团队认为,新的药品管理法对进口国内未经批准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同时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经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予处罚。应该说这是立法的一个进步,也是立法对老百姓需求的一个回应。
新法在法律上给代购海外新药、旅客携带一些自用、合理、少量日常药品进境,应该说是“开了一道小缝”。但绝对不能理解为国家对境外药品入境的彻底放开,不管是海外代购,还是旅客携带境外上市药品中国海关就不再监管了,就畅行无阻了。
新法实施前,进口、海外代购或者旅客携带境外已上市药品入境,未取得批准文件,不论其药品是否在境外已经上市,也不论其药品是否有功效,只要没有批准文件,一律以假药论处。如果案件被海关查获,海关缉私部门会以走私行为或者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物品罪立案查处。
新法实施后,既然不再是假药,是否海关缉私部门不再当做走私行为或者走私罪立案查处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国家对药品进境实行非常严格的海关监管,正常合法进口肯定需要国家批准进口文件,也就是药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货物、物品。对于假药,国家当然是禁止进口了。如果涉嫌走私罪,只是因真药与假药的不同而涉嫌的走私罪名不同而已。
当然,对于譬如从香港带几瓶黄道益之类的药品入境,如果量少、自用,被海关查获,根据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经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予处罚。至于何为情节较轻,海关应该也会根据本法出台内部的监管指引,确定一个数量限制。至于何为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其实在海关查缉环节,根本无从谈起,只对于长期从事代购构成走私的行为而言才有意义。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海关现场查获的旅客携带少量境外已经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是可以减轻处罚。那么对于长期从事海外代购未经批准进口少量进外已经合法上市的药品,且这些药品没有造成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则可以免予处罚,这个立法的平衡性在哪里?这可能是将来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问题。
编辑:瀚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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