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曲某与杨某(已判刑)向马来西亚卖家TEN邮购巨蜥入境并销售牟利。三人经商议后,由马来西亚卖家TEN负责在境外组织货源,采用伪装封包、伪报品名方式邮寄至境内,由杨某负责提供假名字、假地址、非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用于收取该包裹,并通过杨某的银行账户向卖家支付货款,收到货后被告人曲某和杨某共同在国内寻找买家进行销售。
被告人曲某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将6只活体巨蜥邮购入境,后被海关查获。经鉴定,5只为泽巨蜥,1只为萨氏巨蜥。期间,被告人曲某和杨某还将另外2只巨蜥分别出售给孙某和顾某,经鉴定,该2只巨蜥分别是苏门答腊巨蜥和蓝尾巨蜥。
2016年,曲某因走私并售卖巨蜥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9年9月18日,曲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8只巨蜥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为严禁贸易的物种。走私濒危活体巨蜥1只即可入刑,4只以上即为“情节特别严重”,非法出售活体巨蜥2只以上即为“情节严重”。
被告人曲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又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予以数罪并罚。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先后两次提讯被告人曲某并对其进行认罪认罚制度的释法说理,曲某最终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考虑到被告人曲某具有累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结合比照同案犯杨某的量刑,对其所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对其所犯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2020年6月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决定对曲某以走私珍贵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文章来源:温州检察
编辑:周经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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