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走私团伙组织人员在境外揽收普通货物或者快件后,将货物信息发至国内,由其他团伙成员在国内电商平台虚构订单并制作虚假单证,利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通过伪报贸易性质、伪报货物品名、低报申报价格等方式,走私进口大量产自境外的服装、箱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电子产品等高价值商品,偷逃应缴税款,牟取巨额非法利益。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对9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其中5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1800万元至4000万元不等罚金,该案总罚金超过1亿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单位采取伪报、低报等违法、违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违反海关管理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以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处以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文编辑:毛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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