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只是帮她取东西,然后送到别人那里。”
“我只是按照她说的做,我也没把表带出过香港。”
“我只收一两百的辛苦费而已。”
随着对本案证据的补充完善、梳理分析,
事实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间,境内多名货主通过网站、微信等方式向境外供货商“芬哥”购买奢侈品牌腕表。为了逃避高额进口税费,“芬哥”将所购买的名牌腕表寄至香港某址。
这之后的环节,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正式上线。
王某按照“芬哥”安排,在香港收取其购买的奢侈品牌腕表。后王某联系水客,由水客团伙将手表通过藏匿、夹带等方式由香港偷运入深圳等地并邮寄给指定收件人,偷逃相关税费。
王某虽从未离开香港,但通过一系列线上线下、远程操作,帮助他人完成走私犯罪,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王某不再辩解,承认参与走私腕表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
Q:仅仅只是帮助走私犯罪团伙跑腿送货,走私是否就“与我无关”?
A: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所以,不仅是跑腿,如果为走私罪犯提供上述帮助,均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来源:上海检察三分院
编辑:毛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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