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杨等6人和被告人王某财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两起案件。这是该院自2017年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海事刑事案件以来,首次受理海上走私犯罪类型案件,标志着该院海事审判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步入了新阶段。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2019年10月初,被告人陈某杨、王某财等7人驾驶“鸿达2号”船出海,从靠泊于境外海域的一艘货轮上非法接驳冻鸡爪等货物308吨,通过绕关方式走私进境,10月17日晚,该船靠泊浙江省宁海县力洋镇钓鱼礁码头,正在卸驳走私进境冻鸡爪等货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2019年8月下旬,王某财等人驾驶“鸿达2号”在韩国一港口非法接驳冻鸡爪等货物总计472吨。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人员为逃避海关监管,通过绕关方式走私来自境外疫区和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两案由宁波海事法院立案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中。
编辑:毛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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