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鉴于本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主犯李某胜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行为社会危害性大,虽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予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0年9月10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胜、陈某付等走私普通货物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据悉,该案是目前温州地区起诉指控人数最多、股东规模最大的走私柴油案件。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胜、陈某付伙同他人合谋走私柴油入境销售,先后购买八艘船只,组织雇佣周某、杨某、平某(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分别驾驶上述油船前往境外海域过驳柴油入境销售519次,偷逃税款5.37亿元。
除李某胜外,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付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千万元。另58人以走私普通货物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千万至三万元不等。
该走私集团组织严密,涉案人数众多,股东规模空前。
李某胜团伙组织严密。李某胜负责全局总指挥;陈某付负责财务;其他股东负责望风、提供船上物资、维护船舶等工作;各船舶配置管事、顶罪人员、船长、水手等。
前期,“原始股东”通过走私牟利,尝到甜头后,拉拢同村人员入股,购买船舶,雇佣福建籍船员,不断扩大规模,最后涉案人员达120余人,相继使用8艘船舶,共计519航次前往境外海域过驳22万余吨走私柴油入境销售,偷逃税款 5.37亿元,系目前温州地区起诉指控人数最多,股东规模最大的走私柴油案件。
反侦查意识强,作案手法隐蔽,犯罪团伙精密计划、严密分工、协调配合。
被告人设置“接头暗号”,明确通过联系上家、出海接头、过磅柴油、过磅卸油、同步销售、马仔顶包、统一口径等多步骤完成犯罪活动。被告人联络手法极其隐蔽,除了与上家使用接头暗语以外,隐匿船舶真实身份、使用他人银行账号收支款项、使用不记名网络电话号码联系等,作案手法极具隐蔽性。另外,面临中巴船靠岸过于显眼,容易被执法人员发现的难题,为逃避风险,李某胜等人协商决定不再让中巴船直接靠岸,而是通过中间商介绍,由小巴船在内海接驳柴油,再由小巴船靠岸卸油至油罐车,形成固定的高效率的犯罪合作模式。
看看审判长是怎么说的?
走私犯罪活动严重破坏我国税收监管秩序,同时不规范的海上作业还会产生安全隐患和污染环境的风险,应依法严厉打击。本案受审的人员中有年过花甲的老人,有重病患者,也有夫妻、兄弟姐妹等 。他们因一时侥幸,认为只是打工或者少量出资,不致于构成犯罪,更想不到会因此“吃牢饭”。他们为了获取高薪或者高额回报,不惜铤而走险,也为此付出沉重代价,不仅失去人身自由,还承担不同程度的罚金刑,可谓“人财两空”。
文章来源: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编辑:周经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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