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2023年2月18日,第八届靖霖刑事论坛——“后疫情时代走私案件辩护与合规”在广州成功举办,来自理论和实务部门的十多位嘉宾在论坛上作主题发言,私职刑辩团队王先友律师以《后疫情时代走私罪司法新动向及其辩护》为题发表演讲。王先友律师依托亲办案件经验,总结归纳疫情前后近三年走私罪司法实践出现的七个新动向,并就面对这些新动向,律师应如何制定辩护策略的问题倾囊相授。本文系根据现场演讲录音整理。
团队动态||王先友律师受邀参加第八届靖霖刑事论坛
并作主题演讲
后疫情时代走私犯罪司法新动向及其辩护

大家好!非常感谢上海靖予霖(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文涛主任的盛情邀请,使我有机会参加以“后疫情时代走私案件辩护与合规”为主题的第八届靖霖刑事论坛。
我是从海关缉私部门辞职出来的。2016年辞职后一直从事走私犯罪辩护,只懂走私犯罪辩护,也只做走私犯罪案件辩护,其他的案件不做也不会做。我们团队一直非常想组织一个持续性的走私犯罪辩护论坛,但是一直没开起来。原因是走私犯罪辩护这个领域太窄,唯恐应者寥寥。看到这么多刑法学学者、走私罪辩护实务专家参加今天的论坛,信心大增。我这个发言题目应该说是最老实的了,完全是贴着我们今天论坛的主题,后疫情时代走私犯罪司法新动向及其辩护。
三年疫情,各行各业都受到很大影响,律师行业也不例外。刑辩律师受到的影响就更大了,主要是律师会见太难。其实,疫情期间不仅刑辩律师影响较大,走私罪司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根据我们团队办案体会,我主要总结归纳了七个新动向。
第一个新动向:从一罪指控到数罪指控
刑法修正案(十一)前,更准确的说,2022年上半年前,对于缉私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不管什么走私方式,除非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走私罪名,一律是以一个走私罪名侦查立案,直到法院审判判决,都是一个罪名。现在出现了走私普通货物罪与逃避商检罪、非法经营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洗钱罪数罪立案侦查的新动向。
这个新动向的大背景有两个:一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洗钱罪,将“自洗钱”入罪,一个是逃避商检罪管辖的变更。97《刑法》前,我国没有关于洗钱罪的专门罪名,仅在毒品犯罪领域有所规定。97《刑法》将上游犯罪走私罪也纳入其中。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洗钱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实施上游犯罪的行为人,修正后,实施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后续又实施洗钱犯罪的,可以单独构成洗钱罪。再就是逃避商检罪。新的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逃避商检罪由海关缉私部门管辖。现在就出现了一个逃税金额非常小的案件,同时被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逃避商检罪、洗钱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了。
这对我们专门从事走私罪案件的刑事辩护律师来讲,形成了非常大的挑战。这是第一个大的变化。
第二个新动向:从全面取保到高比例羁押
疫情期间,由于看守所不收人,走私案件的当事人基本取保,有的甚至全部取保,这对走私辩护律师来讲是不利的。一是增加了谈案的难度。因为当事人不着急了啊,认为都取保了,事情不大啊,就到处找人。二是即使接了案,到时在检察院、法院阶段收押了,他就说了律师没有摆平啊。三是对于一些可诉可不诉的当事人,就成了侦查机关紧盯的对象,老实交代就取保,不老实交代就羁押。很多当事人前期找关系被骗后再回过头来找到律师时,案件有的已经移到检察院甚至法院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重要作用基本上完全错过了。
疫情之后,现在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对于走私案件,尤其涉及企业走私案件,涉及到刚刚我们教授讲的冻品案件、珍稀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案件,不管你金额有多大,只要达到起刑点,基本上全面羁押。
第三个新动向:从缓刑建议到缓刑从严
以前认罪认罚、精准量刑,检察院都会对是否给予缓刑提出缓刑或可以缓刑的建议。但是,现在很多检察院不再出具是否缓刑建议。
很多法院在政法系统整顿之后,缓刑也趋于从严。对于走私案件,不管你涉案税款、货值、主从犯地位等等,就是几个月也要给你判实刑。
第四个新的动向:从相对不诉到行政处罚
刚刚有一个嘉宾发言讲到了这一点。这也是对我们辩护律师提出了很大的一个考验。对辩护律师来讲,出现一个相对不诉的结果,应该都是一个有效辩护,应该都是一个好的辩护效果。但是面对现在的情况,相对不诉,对于走私案件来讲有所增加,甚至日趋增多,这是好事。但是又出现了一个问题。以前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诉以后,对于当事人来讲这个案件就结束了。现在检察院会出具《检察意见书》给到缉私部门,要求缉私部门转到海关行政执法部门,也就是海关行政处罚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这个问题貌似是一个愚蠢的问题,对于辩护律师来讲,拿到相对不诉已经是个好的辩护结果了,给予行政处罚后对辩护律师来说已经没有多大的关联了,没有多大的责任了,应该是我积极追求的一个效果。但是在辩护过程中就会发现,其实这对当事人来讲造成的影响是很大的,因为这也就会关联到我们辩护律师辩护策略的选择。如果你在案情不明时,匆匆向检察院提出相对不诉的法律意见,最后不管你是刑事合规也好,还是直接作出相对不诉也好,最后会可能将辩护律师陷于一个尴尬的境地。什么尴尬的境地?相对不诉完退回海关做行政处罚,海关就会依据《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或者第五十六条,没收走私货物或者追缴等值价款。对于走私案件来讲,尤其是特大的走私案件来讲,这个要没收或者追缴的价值价款是什么?就是走私的货值,就是货物完税价格加上你的偷逃税款,这个金额是很大的。如果判处缓刑的话,求取一个缓刑的结果,只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一般来讲,即使是单位犯罪,判处单位基本上是偷逃税款的一倍金额。但是如果是个人犯罪的时候,可能就只是百分之几的偷逃税款金额,甚至10%20%,也就是可能10万块钱、几十万,也还有2万块、1万块的都有。但是一旦做到相对不诉受到行政处罚的时候,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是多大?基本上相当于罚金的5倍到6倍。因为一般来讲综合税率是25%已经差不多了,你再乘以4甚至乘以5,走私电子产品关税13%,这时你要乘以7至8了,也就是说是你偷逃税款的7到8倍的行政处罚金额。这时,当事人他就要考虑最后要的结果是相对不诉,还是缓刑。可能从经济负担的角度,可能他会选择我判缓刑,我不要你的相对不诉。这时,如果没有前面的辩护策略选择,辩护律师就尴尬了。
第五个新动向:从不顾构成要件与行政执法现状到量刑考量因素
这是仅就边民互市贸易走私案件而言的。现在边民互市走私的案件很多了,而且一旦案发就是偷逃税款上亿的案件。按照现行的海关法,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刑法里面是空白罪状,它的罪状描述是在海关法里面,对于边民互市走私符不符合海关法所描述的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的罪状描述是不符的。
走私普通货物罪是违反海关法及其海关法律法规,但是调整或者说规范边民互市贸易的规范性文件,就只有海关总署出台的一个《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违反这个办法就是违反了法律法规?还有刚刚邱祖芳主任讲到的,所谓利用海南离岛免税“套代购”案件,从犯罪构成要件来讲,构成犯罪吗?在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上来讲,违法性可能是符合的,从三阶层来讲,但是责任应该追究吗?因为这两种方式都是在海关正面监管,地方政府鼓励之下的一种“通道经济”,就是地方政府、海关执法部门鼓励的一种经济行为。用我曾经一个边民互市案件辩护词的题目来讲就是:不出事,就是边民互市;一出事,就是走私犯罪。从法理上讲,也就是海关的许可行为,国家法令行为还不能出罪吗?
以前法院不管你辩护律师提交了多少地方政府对于边民互市“通道经济”发展,海关监管部门明知进口货物非边民买卖而只是一个运输工具,就是一律按照税款给你定罪量刑。现在,很多法院判决虽然不敢作出无罪判决,但是已经出现了以海关监管不规范为由,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第六个新动向:从侧重打击到滚动打击
所谓侧重打击,也就是打击某个行业的大户,形成威慑,对于比较小的走私企业或者个人一般不打击追究。
三年疫情,口岸关闭,走私案件也少了,缉私部门数据可能锐减。于是,出现了滚动打击,大有追私务尽之势,只要掌握了某些行业某些企业的走私线索、证据,就一批一批打击。查到一个报关企业,查到一个货代企业,账本清清晰晰,数据清晰,那么对于货主来讲就是缉私部门砧板上的肉了。我们办的一个案件,海关查到了二手揽货的一个货代企业,这个公司完全是按照正规合法的企业运作,有完整的账目,清晰的货物流向。这家揽货企业最后涉及到200多家货主企业。缉私部门就对这200多家货主企业分批打击,也就是滚动打击。
最后一个,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一个新罪名,走私人类资源遗传资源材料罪,这个也已经开始启动。原来走私犯罪是12个具体罪名,现在是13个具体罪名。虽然现在走私人类资源遗传资源材料罪案例很少,但是已经启动。随着未来生物科技的发展,这可能也是未来可能成为走私犯罪案件的小的量增点。
针对上述司法新动向,我想讲第二个大问题,就是面对这些新的司法动向,走私罪辩护律师怎么做。
第一,一罪还是数罪问题?
自洗钱行为入罪,是对自洗钱单独评价定罪,这在立法时就争议特别大。反对的主要理由有三:一是涉及罪名分布广,案件体量过大。二是数罪并罚,导致量刑幅度提高,且压缩了缓刑适用的空间。三是导致与其他犯罪事后处置赃物行为的处罚不平衡。赞同的主要理由是:一是基于反洗钱犯罪的属性,不宜简单认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二是当前洗钱犯罪案件数量少,每年都在几十起、几十人。
本人坚定认为是一罪,至少只能从一重罪处罚,而不能数罪并罚。如果出现数罪并罚判例,将是走私罪辩护的灾难,需要我们从事走私罪辩护的律师一起努力!也需要我们学术大咖的极力关注!
我们这里有法学大咖,从走私罪辩护人的角度看,当然有法律支撑,无论是从想象竞合理论也好,还是从期待性理论也好,还是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也罢,我都认为将走私罪与洗钱罪,逃避商检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都不应该数罪并罚,最多只能择一重罪处罚。我不是说一定要以走私罪来进行处罚,至少应该只能坚持以一个涉及到的罪名中的一个罪名来进行处罚,而不能数罪并罚。
第二,相对不诉与行政处罚孰优孰劣问题?
我想这是我们辩护过程中应该把握的一个重要点,在前期辩护方向策略的选择上,可能是一个非常关键的一个点。
前面说过,貌似这是一个愚蠢的问题。其实,非常具有现实意义。2022年前,走私犯罪相对不诉决定书出来,案件就结束了。但现在出现了一个新动向,对于相对不诉的走私案件,检察院会向侦查机关出具《检察意见书》,要求缉私部门转海关行政处罚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结果只有两种,一是没收走私货物、物品,二是追缴等值价款。
判缓刑,判处罚金一般来讲都是偷逃税款的一倍或者以下,而给予行政处罚,却要没收走私货物,尤其是追缴等值价款,一般来说都是偷逃税款的近5倍。从经济负担角度,辩护律师要从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角度,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选择辩护策略。
第三,慎押慎捕慎诉还是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对于侦查取保,检法两院随时收押,大大加大了当事人的恐惧与辩护人的压力。政策就摆着在那,但执行起来却是二张皮。对于政策的执行,辩护律师作为空间有限。但是,对于单位犯罪,尤其是大企业犯罪,走私犯罪律师还是要充分利用政策与政府资源、企业员工资源,力争取保与缓刑,争取最好辩护效果。
第四,无建议即无判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从来就不看好,尤其是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罪这种金额犯。对于量刑建议,检法两家矛盾也很尖锐。以前,对于是否缓刑,检察院量刑建议是明确的。但是过一段时间以后,某市检察院与法院达成君子协定,检察院不再提出缓刑建议。这么一弄,又无形增加了当事人压力和辩护律师的难度。对于可能的走私案件,当事人可能根据是否缓刑决定是否认罪认罚,这下芭比Q了,不知道如何是好了。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还是要在认真对待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在法庭上还是要据理力争,不能划水辩护。没有缓刑建议,缓刑判决还是可以争取出来的。
第五,出罪还是从轻?
对于刑辩律师来讲,疑罪从无从来都只是理想,疑罪从轻可能才是现实。对于边民互市走私而言,我从来都认为,在目前只有海关规章调整边民互市的条件下,利用边民互市进口货物只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构成走私犯罪行为。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法院判决无罪。经过多少努力,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都是在当地政府鼓励、海关正常监管放行利用边民互市进口货物,法院开始以海关管理不规范等理由,给予从轻处罚。行政机关许可行为,怎么构成犯罪呢?从三阶层理论说,我们可以认定具有违法性,但是可以责任出罪。
第六,系列前案信息如何利用?
走私具有行业性,也就出现了行业走私的滚动打击做法。作为辩护律师,尤其是作为走私辩护专业律师,往往具有一个非常好的优势。如果你做了系列案前期的案件,后期案件的信息可以说是了如指掌。滚动打击的前哨,往往是货代公司、报关公司。如果你代理了货代公司、报关公司案件,可以说对整个系列案你都基本清楚了。
第七,刑事合规?
对刑事合规,正如我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样,基本上不存好感。我同样认为这就是一个伪命题、一个四不像。做过走私案刑事合规的律师应该非常清楚。
好,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王先友律师
编辑:毛聂

国内首个专注于走私罪与职务犯罪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提供专业的走私与职务犯罪理论与实务研究、企业与个人刑事风险防范顾问、犯罪预防及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