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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浅析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浅析 私职刑辩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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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6月3日,最高检牵头会同多部门制定《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印发施行。


2021年6月3日,最高检牵头会同多部门制定《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印发施行。其目的在于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

据了解,2020年3月起,最高检即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了“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2021年3月,最高检又决定扩大试点范围,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10个省份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目前,10个省级院共选取确定27个市级院165个基层院作为试点院开展改革,各项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最高检主导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企业合规为抓手,力图探索、建立一条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最大限度保障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道路。《意见》的实施,必然对经济型犯罪的司法处置及辩护产生重大影响。在此,笔者第一时间对《意见》作出了一些粗浅的解读,以期抛砖引玉,提请各位法律共同体更多的思考和研究。

一、《意见》的构成及主要内容

《意见》分四章,共20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涉案企业合规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的定义,适用范围及适用原则。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第三方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主要规定了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第四章为附则,主要规定了《意见》可适用于纪委监委管辖的涉嫌行贿的企业。

二、《意见》重点条款的解读

(一)第一条对第三方机制作出了定义。规定了由第三方管委员选任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其结果作为检察院对涉案企业进行处理的重要参考。

此处的第三方组织,将扮演独立监管人的角色,在实务中将更多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人员组成。

(二)第三条为第三方机制的适用范围,即适用公司、企业涉及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特定身份的自然人犯罪案件。

其中,将特定身份为公司实控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的自然人纳入适用范围,在其实施与生产经营相关犯罪行为后一并适用第三方机制,其初衷也是考虑到这些案件的犯罪主体虽然不是公司、企业,但因为行为人的特定身份,同样也可能会对涉案公司、企业的经营、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三)第四条规定了第三方机制启动的三项条件,即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涉案企业正常生产、承诺建立合规制度;涉案企业自愿,且三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启动条件的并列满足关系,体现出司法部门对涉案企业的具体要求,认罪认罚和自愿是其主观意愿,正常生产是其客观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四)第五条为第三方机制排除条款,规定了不适用的条件,即为犯罪专门设立的公司、企业;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企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涉嫌国家安全及恐怖活动犯罪的,任意一条符合即不适用第三方机制。

排除条款从反面体现出司法部门对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态度,凡是以犯罪为目的、或者涉及严重的特定罪行的涉案企业不适用第三方机制。

(五)第六条规定了国家层面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部门及职责。其组成部门为最高检、国资委、财政部、工商联、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督总局、国际贸促会。其中,工商联负责日常工作,国资委和财政部负责涉案国企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为:1、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重大法律政策问题;2、研究制定第三方机制人员入库条件和管理办法;3、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第三方组织进行监督和巡查;4、指导律协、会计师协会、企业联合会、税务师协会、贸促会法律服务中心等行业协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研究制定合规考察标准。

第七条规定了联席会议机制。要求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联系会议机制,定期研究工作,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

第八条规定,试点地区参照国家层面的组建办法建立本地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其主要职责有:1、建立本地区第三方机制人员名录库,实施管理;2、负责本地区第三方组织及成员的选任、培训、考核;3、对选任的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巡查;4、对违规的第三方组织成员进行惩戒、举报,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九条规定,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建立巡回检查小组,对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进行抽查和监督。

以上各条款表明,第三方机制的管理部门在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管委会中的主导部门根据意见中职责职能的设置,大致会以人民检察院为主导,其他涉及企业日常行政监管的部门配合,具备专门知识的中介行业协会负责具体操作。管委会的各成员单位将以联席会议为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工作,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

(六)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第三方机制具体的启动和运行程序。其中,检察院既可依职权也可依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的申请启动第三方机制。合规考察的期限由第三方组织确定。当第三方组织发现涉案企业或个人有尚未发现的犯罪事实或新的犯罪行为时,应中止程序并报告人民检察院。第三方组织提交对涉案企业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后,人民检察院将以其为参考,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等。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前可以举行听证。

(七)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第三方组织的义务及涉案企业的权利义务。强调了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可能有利益关系的业务;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结束后一年以内,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

(八)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嫌行贿的企业,纪检监察机关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第三方机制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适用指导意见。

综上所述,在《意见》实施后,经济型犯罪中的涉案公司、企业将新增一条以合规建设换取从宽处理的司法路径,人民检察院将以合规建设考察情况为参考,对涉案企业以及相关人员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并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等。但有关程序及运行制度的细节尚未明确,我们将静待各试点地区实施细则的出台,做进一步解读和分析。





雷显律师

曾从事海关执法办案工作近二十年,海关总署选任培训老师。现主要执业领域为海关事务法律服务,包括海关稽查、行政处罚案件代理、走私犯罪案件辩护,进出口合规风控等。

电话:13828823565

邮箱:30646589@qq.com



本文编辑:毛聂

内首个专注于走私罪与职务犯罪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提供专业的走私与职务犯罪理论与实务研究、企业与个人刑事风险防范顾问、犯罪预防及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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