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发布2021年度打击走私犯罪检察工作报告,专题通报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概况、公布典型案例,并向社会披露走私犯罪案件现状及趋势。
1.犯罪对象种类日益多样
2021年,手表、香烟、成品油等依旧是主要走私犯罪对象,其中涉及手表、烟酒、成品油的案件共计99件207人5单位,占比超五成。走私冻品、洋垃圾的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出现了人体细胞、电子游戏机、玻尿酸等新型走私货物。
2.跨境电商类走私犯罪保持增长态势
2021年,导游、空乘等代购人员携带境外货物闯关走私类案件呈明显下降趋势,但外商、水客团伙、境内货主紧密合作、邮寄渠道等案件高发,还出现了利用边民互市贸易政策漏洞、雇佣边民成为“水客”的新型案件。
跨境电商类走私犯罪案件仍保持增长态势,该类犯罪手法主要表现为跨境电商平台将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通过“刷单”方式伪报为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进口,从而骗取优惠税率。涉自贸区监管走私犯罪案件中,首次出现将已经出口境外的国产货物,复购回国运至自贸区后再偷运出区的案件。
3.犯罪主体团伙型、链条式趋势愈加明显
2021年,三分院办理了多起人数众多、分工明确、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走私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跨境电商型、绕关走私型犯罪案件。如上海海关缉私局侦办的某走私成品油系列案件中,涉案人员有国内一级股东、二级股东、运输接驳、仓储等各类人员共计23人,认定偷逃应缴税额2.18亿元至28万元不等,最终都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4.走私犯罪与洗钱罪、逃避商检罪交织
走私犯罪往往伴随着大额货款、违法收入等资金支付、转移行为。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打击范围,对于走私犯罪行为人实施“自洗钱”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如尤某甲在走私冻品过程中,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收取货主发放的本人和船员的工资,该行为属于洗钱行为。同时,尤某甲使用他人资金账户收取自己走私犯罪违法所得的行为完全不同于上游走私犯罪的行为特征,在性质上不再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切断了违法所得的资金与上游走私犯罪的关联性,构成“自洗钱”。
逃避商检罪和走私犯罪同样发生在货物的进出口环节,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发生行为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同时触犯逃避商检罪、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形。
本文转自:上海检察三分院
编辑|周经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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