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私职刑辩团队收到由谢燕洪、王先友律师承办辩护的S先生收购走私穿山甲鳞片案二审判决书。相比一审判决,S先生获得减少刑期1年,相比检察院量刑建议减少了4年。

本案一审阶段由私职刑辩团队承办(一审判决)。一审辩护中,团队重点进行法律辩护、量刑辩护。
2000年12月11日,最高法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解释》(法释[2000]37号)。就在这个解释出台前,最高法于9月26日还发布了《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然而,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解释》至今20多年过去了尚未作出修改不同的是,最高法、最高检于2014年联合下发《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取代2000年的《解释》(法释〔2000〕30号)。比较走私犯罪的前后两个司法解释,对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量刑标准,基于过去十多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现解释作了大幅度的提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原来的“十万元以上”修改为“二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由原来的“二十万元以上”修改为“一百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由原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甚至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解释》发布,至今已经过去21年。其间,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情况变化很大,定罪量刑所依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也有了很大的改变,关于对涉野生动物犯罪“情节严重”的价值认定标准已经严重滞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在其实施过程中往往包含收买、倒卖等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表现,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却是按原数额标准量刑,已造成轻重罪刑期倒挂,逻辑不通,背离法理。
据了解,本案涉案货物系走私入境。如果走私人在入境时被执法部门查获,依照《走私解释》,不到20万货物价值的涉案金额,依法当在五年以下判处刑罚。而依照滞后的现行《动物资源解释》,法定刑却在五年以上。
据此,辩护团队向一审法院提出,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对S先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未获成功!
2022年3月29日,一审法院按量刑档次的最低刑期对S先生予以判处5年有期徒刑。S先生及其家属均对结果很满意,表示不上诉。
2022年4月6日最高院与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并于2022年4月9日生效。
2022年4月7日,私职刑辩团队研究新的司法解释后,认为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上诉期尚余两天,应该立即建议S先生上诉。
团队律师经多次与二审法院承办法官沟通,递交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判处S先生有期徒刑4年,相比一审判决减轻1年。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偶然也是必然,也充分印证了本案辩护思路、策略、法律比较运用辩护的成功。本案二审的成功改判,一方面是团队高度的责任心,密切关注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更新,另一方面也是S先生家属的充分信任与紧密配合。
私职刑辩团队将一直坚守:每一场生命自由的信托,我们都不遗余力!
编辑|周经伦
谢燕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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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