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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深圳地区一宗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再次上诉,其控辩的主要焦点在于该案偷逃应缴税额采用了以带工费计核偷逃税额的方法,最终广东省高院认可了计核结论,裁定维持了原有罪判决。2016年初开始酝酿的“以带工费计核偷逃税额”经过近7年的努力,终于在广东地区司法实践中得到确认。
前期论证
三是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计核的,可以将带工费直接作为应缴税额予以认定,但有证据证明带工费高于应缴税额的除外。
其中第三点就是本文讨论的课题。
曲折探索
(一)部分到整体,先行先试。
(二)受到二审审判机关质疑。
(三)完善证据形式终获认可。
简要概括,这是从“带工费直接认定应缴税额”到“带工费作为税额确定计税价格”的转变过程。
改进完善
经过多个判例的检验,广东地区司法机关逐渐达成共识,认可并完善了以带工费计核偷逃税额的方法:
(一)赋予法定证据能力。
审判机关提出的欠缺证据形式要件的问题得以解决,即以带工费计核偷逃税额最终得以《核定证明书》的形式呈现。
(二)形成对应的证据链。
一方面须证实带工费低于应缴税额;另一方面带工费证据须和其他证据材料印证,且内容符合一般的商业逻辑和操作习惯。
(三)不能取代积极侦查。
缺乏印证的带工费不足以单独认定偷逃税额,这是为了弥补其他定量证据的不足或者缺失,并非简单降低犯罪证明标准。
-END-
编辑:毛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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