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于2023年12月28日在私职刑辩公众号发表。经核查,本文在初次发表时文末照片使用时存在可完善之处。为确保私职刑辩团队所发布内容质量,真实、全面、客观、严谨呈现私职刑辩团队历史动态,现对相关照片进行了更换并重新发布,感谢各位的理解与支持。

近日,由私职刑辩团队刘锦巍、谢燕洪、周经伦、毛聂、王先友五位律师承办辩护的O某1、O某2、S某1、S某2等四人通过边民互市走私海产品案获成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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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被告人O某1偷逃税款3.99亿元、第二被告人O某2偷逃税款3.42亿元、第四被告人S某1偷逃税款2.92亿元、第十七被告人S某2偷逃税款2.99亿元。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量刑起点均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私职刑辩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接手案件。在充分研究案情并多次会见当事人、多次与公诉人沟通的基础上提出了“打掉第一被告人无期徒刑量刑建议、利用好第二被告人高龄条件争取十年以下量刑,确保第四、第十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尽量靠近三年”的辩护目标,采取对第一辩护人双律师辩护并分别以罪轻和无罪辩护、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并重的的辩护策略,运用好团队分工合作、各有侧重的庭审策略。
团队先后向法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请求提供庭审翻译人员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调取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申请》、《请求安排被告人夫妻与其孩子会见的申请》等。重新鉴定申请得到同意并重新鉴定、请求提供庭审翻译申请得到同意并提供了庭审翻译人员、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得到同意并对辨认笔录当庭予以排除、请求安排被告人夫妻与其孩子会见的申请得到同意并安排会见。
七天多时间的庭审,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团队律师尤其是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全面接受了第一被告人辩护律师的域外证据的充分举证。
最终,法院判处第一被告人O某1有期徒刑15年、第二被告人O某2有期徒刑6年、第四被告人S某1有期徒刑3年2个月、第十七被告人S某2有期徒刑3年4个月。全面实现甚至超越实现了团队最初确立的辩护目标。
该案因为当事人家属经济原因未能实现域外证据公证而使得单位犯罪辩护意见未能得到采纳、因为案件特别巨大而受多方关注度高等留下遗憾。
但整个庭审控辩交锋激烈,可谓真正实现了实质化庭审,值得总结的地方非常多。私职刑辩公众号将开辟“‘830案'故事与研究”系列专栏,全面总结私职刑辩团队办理该案中的故事、专业问题研究等,敬请期待!
刘锦巍律师
谢燕洪律师
曾长期在企业工作,拥有8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
电话:13728864699
邮箱:364487973@qq.com
周经伦律师
毛聂律师
法学硕士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联系电话:18773113928
王先友律师
●S某走私保健品案(三罪→一罪,并获缓刑)
●H涉嫌特大走私电子产品案(无罪解保)
●L某走私电子产品案(二审刑期减3年,罚金减6000万元)
●C某走私烟弹案(无罪)
●某公司走私废钢案(10年改判为6年)
●Z女士、X先生走私电子烟油案(双双获缓刑判决)
●P某团伙特大走私冻品案(两人不予起诉、两人轻判)
●姜某等三人走私化妆品、奢侈品案(全案获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决定)
●王某走私家具案(获缓刑判决)
●郭某等走私普通货物、废物案(获走私普通货物罪无罪、走私废物罪减轻处罚判决)
编辑:毛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