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走私犯罪行刑反向衔接仍面临“行刑倒挂”现象突出、单位与个人责任界分困难、共同犯罪量罚失衡、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不一、处罚必要性裁量模糊等难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构建以启动要件审查、违法性的双重认定、处罚必要性与责任主体的界定为核心的递进式审查体系,并通过明确管辖与移送机制、强化检察意见说理、构建行刑双向反馈及监督融合等程序机制,切实提升走私犯罪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质效。
关键词:走私犯罪 行刑反向衔接 检察意见
01
办理走私犯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难点
(一)“行刑倒挂”现象严重
走私犯罪行刑反向衔接实践面临的核心难点之一是“行刑倒挂”,即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施加的经济负担,可能远超出其原本可能承受的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中出现了法律后果上的“行刑倒挂”现象,甚至出现部分涉案人员宁愿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愿被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在单位走私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中,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在移送行政机关后,对无法或不便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需追缴等值价款,此项金额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显著高于该单位若被定罪可能判处的罚金。当企业面临难以承受的行政经济处罚时,在有可能判处缓刑的情况下,其可能更倾向于选择承担刑事责任,这削弱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效和刑罚的威慑力。
(二)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
一是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界分难题。在单位走私案件行刑反向衔接中,容易出现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与单位责任主体混同的问题。检察机关对涉案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均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移送行政机关处罚时,是否应对被不起诉的直接责任人员单独予以行政处罚立案,若立案其行政责任范围应如何划定,是参照单位责任按涉案货物总值追缴,还是基于其个人行为及获利情况独立量罚,存在争议。二是共同犯罪处罚均衡困境。在走私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从犯因其参与程度较浅、违法情节显著轻微而被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并移送行政处罚。然而,行政机关依据现有罚则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时会导致此类从犯承受畸重的经济处罚,实际上超过了主犯所判处的刑事处罚,损害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三)违法所得不易界定
若需要提出给予被不起诉人没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需正确界定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范围,准确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数额等。《海关法》第82条第2款规定,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走私行为,“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我国现行法律对“违法所得”的性质认定、范围界定及计算方式均缺乏清晰、统一的规定。最高法、最高检、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将“违法所得”扩张解释为“进出口完税价格”或“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金额。此解释超出了《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实质内涵,其性质上属于刑事司法范畴的规则。在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能否以及如何参照适用该规则界定行政法意义上的“违法所得”,存在一定争议。
(四)处罚必要性审查存在难点
走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多源于微罪不起诉,具有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等特征,往往不同程度地符合“无处罚必要性”的条件。在刑事程序中已认定的从轻情节,在行政程序中是否可以重复评价,如何精准把握处罚必要性尺度,成为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另外,实践中常出现被不起诉人在刑事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但在行政处罚阶段推翻供述的情形。这直接导致检察机关据以提出检察意见的基础发生实质性变动。此时,原作出的“无处罚必要性”判断是否仍成立,现行制度对此类程序转换中的事实争议与责任承接缺乏应对机制。
02
办理走私犯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对策
(一)行政处罚启动要件审查
“发现”指有权机关通过执法检查、案件移送、主动报告、群众举报等途径知悉违法行为并启动调查程序,而非以检察机关移送行政线索或行政机关接收《检察意见书》的时间为准。只要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或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启动调查、取证或立案程序,即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以举报时间为发现时点。走私行为的处罚时效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因走私行为常具连续性或继续性,如从逃避监管到货物转售的全流程,需区分情形处理。单一行为自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算;连续、继续状态自最后一次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对走私食品、药品、贵金属等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的物品,需同时满足两要件方可适用5年时效。一是法益关联性,案涉走私物品性质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6条列明的保护范畴;二是危害后果现实化,需存在可证实的健康损害、金融秩序破坏等危害后果。实践中,“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应结合行政解释与个案情境具体化。危害后果认定需综合影响范围、程度、持续时间及受害群体规模等因素,避免形式化判断。
若被不起诉人在走私过程中存在抗拒、阻碍海关或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的行为,如暴力抗法、毁灭证据等,该行为独立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妨碍公务行为,应适用6个月追诉时效。
(二)行政违法性的双重认定
1.违法事实的穿透审查。违法所得认定是事实审查的核心难点。《海关法》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将“没收走私货物、物品”与“没收违法所得”并列的立法表述,揭示二者具有独立法律属性:前者属对非法财物的处置,包括已查扣货物全额没收,灭失货物追缴等值价款;后者是对违法利益的剥夺。《行政处罚法》第28条明确“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确立全部收入不扣除成本的基本原则。海关执法领域因无特别规定排除适用,应遵循该规则。违法所得范围包括走私货物孳息、销售增值、偷逃税款及非法佣金等直接或间接收益,“合理经营成本”不得扣除。
反向衔接审查时应全面、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行政违法事实,而不局限于与不起诉罪名相关的违法行为。对关联违法事实审查需采取穿透式视角,核查未被刑事评价的衍生走私行为,如逃避许可证管理、进出口禁止性货物或特殊方式走私。挖掘报关环节的申报不实行为,例如税则号列错误、原产地虚报、价格瞒报等。甄别程序性违法行为,例如抗拒执法、销毁证据等。
2.处罚依据的规范审查。办理走私犯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还要对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是否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以海南离岛免税套购案为例,行为人利用个人及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化妆品、洋酒等商品后转售牟利的行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步骤进行法律审查:一是行为定性审查,该行为符合《海关法》第82条第1款第(二)项“擅自销售海关监管物品”的走私构成要件。二是特别法或特别规定的审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第6条规定免税商品不得二次销售。三是罚则衔接审查,依据《海关法》第82条第2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实现从行为定性到处罚规则的逻辑闭环。
(三)处罚必要性与责任主体的精准界定
1.处罚必要性审查。一方面,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司法适用。首先是行为同一性判断,依据行为主体、性质、时空要素综合认定是否属“同一违法行为”。其次是处罚类型区分,财产罚与人身罚可折抵刑事处罚,但资格罚、行为罚具有独立性,可与刑罚并行适用。最后是程序衔接审查,重点核查行政机关在刑事程序启动前是否已作出没收、罚款等同类处罚,避免重复制裁。
另一方面,是多种情节的综合衡平。首先是责任能力基础,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属未成年人、精神或智力障碍者等责任能力受限主体。其次是行为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主观过错形态(故意/过失)、危害后果可控性、补救措施及时性。最后是制裁适当性,结合经济承受能力、前科记录、悔罪表现及追赃挽损效果,评估处罚的实质必要性。
2.责任主体的审查。一方面,是共同犯罪的责任分层规则。一是责任独立原则,摒弃连带责任模式,依据各行为人实际作用、获利(偷逃税额、分红报酬)独立认定违法所得。二是追缴优先顺位,由实际掌控走私货物或资金的当事人承担主要追缴责任。三是责任总量控制,全案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总和不得超过行为应受惩戒的总体量度,且对从犯的行政处罚不得重于主犯的刑事处罚。
另一方面,是单位犯罪的责任分离规则。当单位与责任人员存在人格混同时,应避免机械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9条的按全案价值追缴。单位责任以单位整体违法所得为追缴基准;个人责任应参照《条例》第32条,对责任人员原则上适用警告加5万元以下罚款的限定处罚,仅没收其个人实际获利部分。
03
办理走私犯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程序完善
(一)主管机关确认与案件移送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2条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3条,围绕走私行为的发生地,或者发现走私行为地,根据管辖区域和权责清单确定有管辖权的海关。必要时,主动与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召开联席会议,对于管辖、法律适用有分歧意见的个案交换意见。充分听取行政机关的意见,克服“必罚主义”的思维惯性,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此外,对于抗拒执法等涉治安管理行为,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制发检察意见。
(二)检察意见论证与说理强化
为避免出现严重“行刑倒挂”等行刑割裂现象,检察意见应当往更加精准化的方向发展。应载明走私的持续时间、方式、手段,偷逃税款的数额,货物、物品的查扣冻情况,违法所得金额,到案经过及认罪认罚等事实,援引相关条款阐释行政违法性。在处罚必要性论证中,采用规范要件、事实匹配、情节衡平三层说理结构,可同步制作《小过重罚风险防范提示函》。鼓励和支持在检察意见书中载明依据哪部法律、哪一条法律条文对被不起诉人处以何种类型的处罚。
(三)行刑双向反馈与监督融合
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建立《检察意见书》统一接收、反馈,疑难问题共同会商,信息共享等机制。对行政机关逾期未回复或落实不力情形启动跟进监督程序,必要时通报上级机关督办。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检察部门对行刑反向衔接进行的监督职能并非传统的问责机制,而具有指导、协调和治理的功能。对于已作出的行政处罚,通过调阅处罚决定书、核查量罚依据等方式开展合法性审查,推动行刑反向衔接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融合。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