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日两用物项清单式出口管制的深度解析,以及对从事对日贸易企业与个人的建议
2025年1月6日,中国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1号公告,即“关于加强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发言人回答记者提问措辞强硬、霸道。同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也针对对日出口管制措施回答记者提问,回答直白、严厉。
两次发言人答问,与以往出台出口管制政策回答记者提问或者发表谈话均有所不同,凸显了对日政策的巨大变化。这是对日启动的史上最严厉的出口管制,也是新中国历史上对具体国别最严厉的出口管制。
一、这不是普通的出口管制政策,而是具有强烈的政治属性
1月6日,商务部发言人在回答“商务部宣布加强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请问有何考虑”时,开门见山,直接说“日本领导人(高市早苗)近期公然发表涉台错误言论,暗示武力介入台海可能性,粗暴干涉中国内政,严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性质和影响极其恶劣。”
(“商务部”回应)
同日,外交部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称,“日本应完全解除武装,不得维持能使其重新武装的产业”、“历史教训十分深刻。日本右翼势力推动再军事化,已经对地区和世界和平与安宁构成威胁。中国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国家与人民绝不允许日本右翼势力开历史倒车,绝不允许军国主义死灰复燃。”
两位发言人的发言,绝对不是发言人个人的意见,也不是所在部门的意见,而是党和政府的坚定主张。可见,对日的出口管制政策目的更加明确,针对性更加清晰,那就是出口管制目标对准了打击日本右翼政府,遏止日本军国主义复活。
(企图复活的日本军国主义)
二、这不仅是对日本军事用户、用途的出口管制,而是清单式全面禁运
尽管公告说这只是对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的禁止,其实,这是中国对日本实施的两用物项的全面大禁运。其目的就是要掐断日本所有主力军工企业上游原材料的供应。
高市早苗上台后宣称国防预算要在一年内提升至2%,明年还会同比增长9.4%,这就是中国现在直接下手将对日两用物项出口完全断掉的真正原因。这也是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宣告的“如果按二战结束后的政治安排,日本必须完全解除武装”的第一步,也是遏制日本“再军事化”组合拳的一记重拳。
以前的公告都是针对某几种物项且基本不限国别的出口管制,这次是专门针对日本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全面禁运,包括了所有10大类两用物项,基本上覆盖了所有的高精尖技术。
三、这不是国际贸易争端的临时管制,而将是稳定、持久的管制
有人说,中国这些对日动作只是意在打击高市早苗政府,把她轰下台就会停止了,对此笔者并不认同。因为高市早苗只是日本极右翼势力的代表,高市早苗的言论其实并不只是她个人一时兴起的胡言乱语,而是说出了80年来压抑在日本整个民族的心声。
既然日本已经露出了尾巴,抓住这个机会打痛打服日本已经不够了,而是要朝着真正完全解除日本武装在努力。所以,笔者认为,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贸易报复,也不是为了赶高市早苗下台的权宜之计,而是上升到了战略层面,那就是要彻底斩断日本“再军事化”供应链。
(日本极右翼代表“高市早苗”)
四、这不仅是对国内违法出口企业、个人的管制,而是包括对境外违法进出口企业和个人的管制
对日两用物项禁止出口实行的是“长臂管辖”,也就是不管是境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不管是境内个人还是境外个人,只要违反了公告规定将两用物项最终用于了军事用户和军事用途,都将成为我国依照我国法律追责的主体。
五、对从事对日贸易的企业与个人的几点建议
第一,国际贸易不仅影响着国家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影响着国家间的政治关系。国际贸易往往存在某些政治背景,具有某种政治目标,在某个特定历史时期,国际贸易必须服务于国际政治。本次对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就具有明确的政治目标。因此,从事对日贸易,只有国际贸易知识是不够的,还要懂一点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
第二,对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只是第一步,后面将会有更多的政策措施出台,包括对相关物项的反倾销调查、对日中重稀土出口管制(海关总署2025年第18号列管的7种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包括钐、钆、铽、镝、镥、钪、钇。)收紧等等。因此,建议从长远角度考虑对日两用物项甚至其他贸易的未来不确定性,及早寻找新的他国客户。
第三,这次表面上针对的是可以用于军事用户和军事用途的两用物项,对于民用的还是可以申领许可证出口。其实,对于两用物项而言,最终到底是用于军用还是民用,国内出口企业并不能完全掌控。如果最初以民用出口却最终用于军用,出口企业仍然要承担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停止与日本客户的两用物项交易,以绝后患。另外,即使最终用于民用,申领许可证也未必会批准。
第四,从我们团队对全国两用物项案件研究及办案实践来看,只要发生涉两用物项案件,缉私部门都会非常敏感,如临大敌,将涉案企业查个底朝天,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同时,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同,涉案报关单载明的境内发货人、生产销售单位以及实际出口者,都会成为行政处罚主体。因此,建议加强企业合规管理,切不可以为只要报关单抬头单位不是自己就不会成为被处罚的主体。
第五,个人违法运输、携带、邮寄管制物项出境未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的,也可以将个人认定为“出口经营者”并依照《出口管制法》予以处罚。而且,不管涉及的违法金额多少,都会被彻底调查并给与行政处罚,且罚款可能是5万元起步。
第六,从我们研究及办案实践中了解到,对于涉两用物项案件“有关海关缉私部门出台相关指引规定”减损了我国出口管制政策效果,就不允许减轻处罚,即使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明确载明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当然,这一条规定是违法的!)。尽管目前对于什么是减损出口管制政策效果不明确,但对于违反对日本两用物项出口政策,我们认为认定的可能性是偏大的。因此,建议对日出口两用物项要慎之又慎。
第七,《出口管制法》对主体违法责任处罚非常重,在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情况下,轻则罚款可能是50万元起步,重则可能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建议都要打起十二分精神,坚决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第八,不管是对日还是对其他国家出口两用物项涉案,海关缉私部门需要依法行政的同时,企业也要沉着冷静,依法应对。建议对那些违法取证、过度取证,不依法听取企业意见违法做出处罚的,要敢于说“不”,该投诉的投诉、该复议的复议,该起诉的起诉,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要不是故意违法,就没什么可怕的!
我们坚信中国在对日出口管制政策上采取的措施是必要且明智的,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促进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同时,我们也希望相关企业和个人能够充分认识到政策的严肃性,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共同维护国际贸易秩序。
END
律 师 介 绍
王先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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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先友
编辑:王业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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