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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王先友: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为何不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物品罪?

团队原创||王先友: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为何不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物品罪? 私职刑辩
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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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关环节查到活体龟为何定非法引进外来物种罪而不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物品罪?


编者按   Editor's note














为强化生物安全保护,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作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明确将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2025年4月17日,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出的202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正式发布。其中,拱北海关缉私局侦办的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成功入选。该案虽非重大敏感案件,但因其典型性和首例意义,入选年度十大案件,彰显了司法机关在新型犯罪治理中的积极作为。

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刑事案件,该案的审结,为同类犯罪的认定和处罚提供了重要参考,具有重要的法律示范与警示意义。



【案件回放】

2022年10月21日,被告人易某驾驶粤澳两地牌照车辆经港珠澳大桥公路口岸进入珠海。海关关员在查验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异常,经细致搜查,最终在天窗与遮阳板夹缝处及扶手箱改装暗格中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活体龟类动物共计2017只。易某声称这批“龟苗”用于育苗繁殖,但无法提供任何检疫审批文件。

在海关依法扣留过程中,易某填报材料时标注物种属“自用”,并签字确认。其最初认为该行为仅构成行政违法,未意识到已涉嫌刑事犯罪。

经拱北海关技术检测,确认其中2015只为巴西红耳龟。该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同时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全球最危险的100种入侵物种之一。2023年8月7日,拱北海关缉私局以涉嫌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将案件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易某曾辩称活体龟系他人私自放置、本人不知情。但执法记录仪显示,其在包装打开前已清楚知晓所载为“龟苗”,主观明知状态明确。2024年初,经补充侦查和进一步讯问,检察机关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故意。

法院经审理确认,涉案活体龟中有1760只红耳彩龟(即巴西龟)属外来入侵物种,参考总价8.8万元。2024年9月18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易某犯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专家点评】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罗丽:认定本罪需把握两个核心要件:其一,客观方面须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本案中,易某非法引进的巴西红耳龟属明令禁止的外来入侵物种,数量达1760只,价值较高,明显属情节严重。其二,主观方面须为故意,排除过失情形。易某采取藏匿、改装车辆等手法有意逃避监管,具备明显犯罪故意。

珠海中院的判决严格遵循刑法规定,综合考虑物种危害性、数量及行为方式等因素,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对今后类案处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私职刑辩解读】

外来入侵物种,是指通过人类活动被引入新的生态环境,并对该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物种。此类物种常伴随国际贸易、旅游和交通运输等渠道传入,一旦定殖扩散,可能因缺乏天敌制约而大量繁殖,威胁本土生物多样性,破坏生态平衡,甚至引发生态灾难。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和公共利益。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该罪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在本案办理时以及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既往判例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一定争议。

实践中,司法机关常面临“无法难司”的现实困境。但在此案中,拱北海关缉私局、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和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展现出较强的法律理解力和裁判勇气,通过层报请示、多部门会商等方式,积极厘清法律适用问题,最终推动案件依法审结。

值得注意的是,查获活体龟2017只,最终认定非法引进数量为1760只。原因在于检测确认2015只为巴西红耳龟,其中345只在鉴定前死亡,故法院以实际存活数量作为定罪依据。从刑法谦抑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角度,该认定方式具备合理性,但也引出“查获后死亡个体是否计入犯罪数量”等有待司法解释明确的争议问题。

该案判决后,在“易某采取藏匿、改装车辆等手法有意逃避(海关)监管,具备明显犯罪故意”的情况下,完全具备走私罪的构成要件,有律师同行就问为何该案未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却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定罪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相信,这也应该是当时困扰海关缉私部门的一个问题:如果以走私禁止进口货物物品罪定罪,就应当适用《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而该项规定的起刑标准是要么重量达到二十吨以上,要么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可见,该案无论是重量标准还是数额标准,均不构成犯罪。如果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定罪,但到目前为止该罪对于何为“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在没有明确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的司法机关对这类新型犯罪也不敢吃第一只螃蟹。从这个角度讲,本案的审结具有典型意义。那么,假如该案的重量或者数额达到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罪起刑标准,又会如何处理呢?

下面,笔者就该案所涉的管辖问题、两罪名的区别与处理,以及律师辩护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01
管辖问题



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属不属于海关缉私部门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规定(第二十七条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海关缉私部门对该案是没有管辖权的,因为该案不属于走私犯罪案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规定(第二十八条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等刑事案件),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对于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入境口岸所在地通常被视为犯罪地,本案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入境地)是珠海口岸,由拱北海关缉私局管辖也就符合了该规定的管辖原则。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对于在海关监管区查获的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属于海关缉私部门管辖。如果脱离了海关监管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释放”、“丢弃”行为,则不属于海关缉私部门管辖。

两罪区别主要在于保护法益和行为方式:走私罪侧重于逃避海关监管、破坏对外贸易管理秩序,犯罪对象为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而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更侧重于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利益,其行为不一定伴随走私通关行为,也可能发生在境内流转、释放等环节。

本案中,易某的行为虽同时触犯两罪规范,但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以及其行为直接导致的生物入侵风险,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定罪处罚更为适宜。







02
两罪名的区别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与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刑法第344条之一)虽均涉及跨境物品流动,但存在本质区别。以下表格清晰地对比了两罪的关键差异:

对比维度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

侵害法益

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秩序;非关税利益(如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

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及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

国家明确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毒品、枪支、弹药、核材料、珍稀动植物及制品等)

被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等国家名录的外来入侵物种

主观故意内容

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仍逃避海关监管进行走私

明知是外来入侵物种,仍故意非法引进、释放或丢弃

客观行为侧重

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进出境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入侵物种,不必然伴随走私行为

入罪标准

行为犯:原则上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不要求特定数量或金额

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量刑重点

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判处刑罚,关注物品性质、数量等因素

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判处刑罚,关注物种危害性、数量、价值、生态威胁







03
两罪名的竞合处理



在实务中,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例如行为人通过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将外来入侵物种携带入境。这种情况便构成了想象竞合法条竞合

(一)竞合的处理原则

对于竞合关系的处理,司法实践中主要遵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 比较法定刑轻重:比较两罪具体的法定刑幅度,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

  • 全面评价罪行:在选择罪名时,还需考虑能否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最全面、最准确的评价。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更侧重于行为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安全的破坏,而走私罪更侧重于对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和通关秩序的破坏。

  • 本案的选择:在易某华案中,司法机关最终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定罪处罚。这是因为其行为核心危害在于破坏生态安全,且该罪能更精准地评价其引入巴西龟这一外来入侵物种的特殊危险性。

(二)实务中的考量因素

当两罪发生竞合时,司法机关还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侧重:是更侧重于逃避海关监管,还是更侧重于引进外来物种本身?

  • 行为方式:是否采用了藏匿、伪装等典型的走私手段?其逃避监管的明显程度如何?

  • 涉案物品的性质:外来入侵物种的生态危害性大小是否远超其作为禁止进出口物品的一般危害性?

  • 刑事政策的导向:对于新设立的罪名,在首例或典型案例中,可能更倾向于适用更能体现立法新增目的(如保护生物安全)的罪名,以起到更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04
辩护要点与启示(基于竞合关系)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理解两罪的区分与竞合至关重要,尤其是在罪轻辩护改变定性辩护时:

  • 关注“情节严重”的认定: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在尚无明确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标准时,辩护人可围绕数量、价值、是否造成实际生态危害、行为人动机等积极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 主观明知的质证:两罪均要求故意。辩护人应重点关注指控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行为人明知所引进的是国家名录中的外来入侵物种,或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若证据薄弱,可作无罪辩护

  • 利用竞合关系辩护: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走私罪的证据更为薄弱,或者其法定刑在具体案情中可能更轻,可以基于对两罪竞合关系的分析,争取朝更有利的罪名方向进行辩护。    







该判决的意义(代结语)

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的办理,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借鉴。准确区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与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并厘清其竞合关系,对于精准打击犯罪、保障生物安全及维护司法公正均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深入理解两罪在保护法益、犯罪构成及量刑规则上的差异,是有效开展辩护工作的基础。随着司法实践的丰富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完善,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将更加清晰和规范。

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的成功办结,其意义远不止于对单个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它犹如一份“刑事判决书”形式的立法解读与司法宣言,为今后类案处理、法律适用乃至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升,都提供了多重维度的标杆价值与示范效应。

一、 法律适用层面的突破意义:为“情节严重”提供了首例裁判标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后,最大的司法困境在于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对“情节严重”这一入罪门槛的认定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本案在“无法可依”的背景下,由司法机关通过个案实践,首次确立了可供参考的量化与质性判断要素,为全国公、检、法机关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的范例。

数量与价值的综合考量:法院将非法引进巴西龟1760只、参考价值88000元的情节认定为“严重”,这为未来判断其他入侵物种的数量门槛提供了初步的参照基准。尽管这并非绝对标准,但意味着司法机关开始将“数量巨大”作为“情节严重”的核心考量因素之一。

物种危险等级的侧重:判决强调了巴西龟被列为“全球最危险100种入侵物种”之一的背景,这表明在认定“情节严重”时,物种自身的生态危害性等级是至关重要的质性因素。引入物种的危险性越高,其入罪所需的数量门槛可能相应降低。

行为方式的恶劣程度:被告人采用改装车辆、设置暗格等故意逃避监管的手段,其行为的隐蔽性和预谋性,也成为判断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依据,丰富了“情节严重”的内涵。

二、 司法实践层面的示范意义:打破了“无解释不办案”的惯性思维

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司法机关在面临新型犯罪时的能动性与担当精神。它有力地回应了“无明确司法解释则难以定罪”的实践困局,为处理其他新类型案件提供了流程上的示范。

探索了新型案件的办理路径:在面对法律空白时,拱北海关缉私局、珠海市检察院和法院并未退缩,而是通过内部研讨、层报请示(至最高检、海关总署)、多部门会商等方式,主动厘清法律适用难题,最终形成共识。这条“基层探索-上级指导”的路径,为未来处理其他首例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与谨慎性:法院在认定犯罪数量时,扣除了在查扣后死亡的第345只巴西龟,仅以存活数量定罪。这一细节虽小,却深刻体现了“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原则,展示了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始终保持审慎和公正,确保了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 法治警示与社会治理层面的深远意义:一则面向社会的“强力警示”

本案入选“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其传播效应远超案件本身,发挥了巨大的警示教育和普法功能。

强化了生物安全的刑事防线:该判决以极强的威慑力向社会宣示: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不再是“罚点款就能了事”的行政违法,而是实实在在的刑事犯罪。这极大地提升了刑法在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战略中的威慑力和屏障作用,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盲目引种、随意放生等无序行为。

提升了公众的法治与生态意识:通过广泛报道,此案教育了公众,尤其是动植物爱好者、宠物饲养者和相关从业人员,使其认识到外来物种并非可以任意携带和交易的普通商品,其背后关乎重大的生态环境利益和法律红线。促使社会公众在从事相关活动前,主动查询名录、申请检疫,履行法定义务。

四、 辩护实务层面的参考意义:为律师提供了明确的辩护焦点

对于刑辩律师而言,此案如同一本“实战指南”,清晰地指明了未来为此类罪名辩护的核心争点与攻防策略。

主观“明知”是辩护的关键:本案详细记录了如何通过执法记录仪(被告人事先知晓是“龟苗”)、车辆改装行为等证据链,锁定被告人的“故意”心态。这提示辩护律师,在类似案件中,能否打破控方关于“明知”的证据链,是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的突破口。

“情节严重”是辩论的核心战场:在罪名成立的前提下,“情节是否严重”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辩护律师可以围绕数量认定、价值评估、物种危险性等级以及是否造成实际生态危害等角度,提出专业意见,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

综上所述,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不仅是一份对过去行为的判决,更是一份指向未来的司法指南。它首次激活了沉睡的法条,首次划清了罪与非罪的实践界限,首次实现了生物安全保护与刑事司法裁判的有机衔接。其最为深远的示范意义在于:它标志着中国司法机关运用刑法武器,积极参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的决心与能力迈上了一个全新的台阶。






END




作者:王先友

编辑:吴盛杰

私职刑辩团队是国内首个专注于走私犯罪与企业职务犯罪刑事辩护的专业团队,致力于提供走私犯罪辩护与企业职务犯罪辩护、刑事控告实务。团队所代理辩护的三宗特大走私犯罪案件分别入选2021年、2022年、2024年“海关总署打击走私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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