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新冠状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新冠状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君仕财税
2020-03-05
1
导读: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为有效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近期,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文件,明确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缴费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的相关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 23 项政策。


君仕财税对税务发布的政策指引进行了整理归纳,合并简化为19条重点内容送给大家,建议财会人员马上学习,转发收藏。


一、支持防护救治





● 具体政策


具体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比照执行。

● 办理方式


直接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发放单位无需申报。

● 需要留存备查的材料


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等。

● 补充要点


没有规定资金来源必须是财政性资金,只要是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都可以适用。如发放救济金性质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只有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支付的才免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不可以免征个税。

举例说明


我公司是物业公司,疫情期间组织人员在小区门口进行体温检测和出入人员登记、每天给200元的补助,免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具体政策


具体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享受主体


个人(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 办理方式


直接享受、发放单位无需申报。

●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

举例说明


由于疫情严重,我单位给每位上班的员工发放口罩等防护用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 具体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 适用范围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办理类型


自主申报。

● 办理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 号)


支持物资供应





● 具体政策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适用范围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 办理类型


申请办理。

● 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举例说明


某医用物资企业被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该企业2019年12月期末留抵税额50万元,2020年1月销项税额150万元,进项税额16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60万元。


解析:根据8号公告规定,该企业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也不受《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可以在2月份完成1月所属期申报后,对1月份新增的增量留抵税额60-50=10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借:银行存款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 具体政策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提供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提供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范围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纳税人。

● 办理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补充要点


(1)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月、2月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2)对于2020年1月份补充享受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开具普通发票,享受免征增值税,应按照对应的增值税做红冲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营业收入——餐饮收入

营业收入——住宿收入/等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 具体政策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 适用范围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 办理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 号)


● 具体政策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适用范围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 办理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 具体政策


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适用范围


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 办理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 需要留存备查的材料


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需要留存备查的材料:与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或凭证;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材料;承担储备商品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77 号)。

(2)《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19〕50 号)


● 具体政策


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适用范围


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 办理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需要留存备查的材料:物流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已实现该部分信息互联互通的可不提供)、仓储设施用地证明材料。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 号)。


鼓励公益捐赠





● 具体政策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适用范围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办理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案例分析


例1.某公司2020年1月通过公益性组织向某医院捐赠了自产防护服一批,该批产品公允价值120万元,生产成本1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13万元。

借: 营业外支出 113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

 

例2:乙公司为餐饮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份取得销售收入106万元。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5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00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00000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 具体政策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适用范围


发生符合条件捐赠的企业。

● 办理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


● 具体政策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适用范围


发生符合条件捐赠的个人。

● 办理方式


通过扣缴义务人办理或自行办理。

●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


支持复工复产





● 具体政策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适用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办理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 会计处理


湖北地区小规模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1%).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5 号)


● 具体政策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 适用范围


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 办理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 具体政策


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适用范围


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

● 办理类型


核准办理。

● 办理方式


网上填报资料,即时核准,事后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处理。

●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另行公告。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 1 号)


● 具体政策


自 2020 年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 适用范围


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免征政策;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减免政策。

● 办理方式


人社部门核定减免后的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等渠道缴费时直接享受减免,或者税务部门发起批量扣款时直接享受减免。

补充说明


由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的通 知》(国统字(20171213^)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后直接办理,无需审批。统计部门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型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 2020〕18 号)


● 具体政策


自 2020 年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 适用范围


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包括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 办理方式


人社部门核定减免后的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等渠道缴费时直接享受减免,或者税务部门发起批量扣款时直接享受减免。

划重点


①医疗报销只减不免;

②医疗保险各地政策差异较大、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

③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个人部分也要代扣。

● 政策依据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 号)。


● 具体政策


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企业申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 适用范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 办理方式


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邮件、电子邮箱等方式向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或人社部门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办理缓缴社保费业务。徐州市、宿迁市、苏州工业园区受理部门为人社部门,其他地区受理部门为税务部门。

●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苏州市企业需附银行对账单及担保资料,盐城市企业需附经办人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淮安市企业需附缴费担保证明,其他地区只需提供申请表即可办理,缴费人可拨打 12366 或12333 服务热线咨询。

● 政策依据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1 号)。


● 具体政策


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适用范围


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 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申请,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

●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理由附页(纳税人对申请情况需补充说明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上月初至申请当日,疫情期间网上办理时可提供银行账户网银电子截屏、照片或电子账单);经办人身份证件(网上办理的,上传原件照片正反面;邮寄办理的,提供复印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的)。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素材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由君仕财税编辑整理





扫码关注我们

学习财税知识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君仕财税
1234
内容 316
粉丝 0
君仕财税 1234
总阅读5
粉丝0
内容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