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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及会计处理解析!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及会计处理解析! 君仕财税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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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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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为了帮助纳税人正确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下面对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及会计处理进行归纳、解析。


一、关于农产品的具体范围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二、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基本政策规定

政策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从批发零售蔬菜、鲜活肉蛋等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一览表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只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9%或6%税率货物或服务(非13%项目)的农产品,按9%的扣除率进项税额。


案例一


某饲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3日从粮食企业购进一批玉米用于生产饲料,取得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00元,增值税额18000.00元,款项已付,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2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  18000.00

贷:银行存款  218000.00



案例二


某企业2019年6月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牛毛(9%税率),取得其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00.00,征收率3%,税额3000.00,价税合计103000.00元,则总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90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牛尾 9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0

贷:应付账款 103000.00



案例三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从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该社自产苗木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明金额500000.00元,款项已支付,苗木已用于开发项目绿化工程,会计处理如下:

借:开发成本-基础设施费  45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0



案例四


某纳税人从某农场购入水果5吨,支付买价10000元。该批水果销售时的含税销售价格定为2500元/吨。其进项税额=10000元×9%=9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 9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只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或服务的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进项税额。

第一步:在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9%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二步:在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与9%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的抵扣税额*(简并税率-9%)/9%


案例五


甲公司是一家肉制品加工企业。2019年7月10日购进分割猪肉1000吨,银行转账支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0000000.00元,税率9%,税额1800000.00元。假如8月份生产领用1000吨用于火腿肠的生产加工。会计处理如下:

1、2019年7月10日购进时:

借:原材料  20000000.00

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  1800000.00

贷:银行存款  21800000.00


2、2019年8月领用1000吨猪肉用于生产火腿肠,10月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800000.00*(10%-9%)/9%=200000.00元

借:生产成本-火腿肠 198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200000.00

贷:原材料  20000000.00



案例六


甲公司是一家肉制品加工企业。2019年7月10日购进分割猪肉50吨,含税单价20600元/吨,银行转账支付。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局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8月份生产领用50吨用于火腿肠的生产加工。

1、购进时:

借:原材料  9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  9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30000.00


2、生产火腿肠领用时,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000000*9%*(10%-9%)/9%=1万元

借:生产成本-火腿肠9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10000.00

贷:原材料  940000.00



案例七


2019年9月,某烟叶收购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烟农收购晾晒烟叶用于加工烟丝且已于当月领用,在收购发票上注明收购价款800000.00元,同时在发票中注明另支付价外补贴1000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时:

计算应纳烟叶税=800000.00*(1+10%)*20%=176000.00元。

收购总金额=800000.00+100000.00+176000.00=1076000.00元

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76000.00*9%=96840.00元

借:原材料--烟叶9791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6840.00

贷:银行存款—f农民900000.00

应交税费—烟叶税176000.00


2、领用时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076000.00*9%*(10%-9%)/9%=10760.00元

借:生产成本-烟丝968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10760.00

贷:原材料-烟叶979160.00


补充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具体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

收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

应纳税额的计算:烟叶应纳税额=收购金额×20%=收购价款×(1+10% )× 20%。


素材来源:由君仕财税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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