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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农产品的具体范围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二、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基本政策规定
政策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从批发零售蔬菜、鲜活肉蛋等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一览表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只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9%或6%税率货物或服务(非13%项目)的农产品,按9%的扣除率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只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或服务的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进项税额。
第一步:在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9%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二步:在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与9%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的抵扣税额*(简并税率-9%)/9%
素材来源:由君仕财税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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