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原文】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二、加计抵减条件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三、加计抵减的计算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重要提醒】
1、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抵减前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4、抵减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应纳税额中抵减。
5、抵减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6、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END
素材来源:由君仕财税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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