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规定:
各地税务机关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验旧缴销。为了保证新旧版发票使用平稳衔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现行规定做好新版发票的印制和供应,并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旧版发票的销毁。
其中:机动车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含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 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 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素材来源:小陈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