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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低价转给近亲属的公司?不行!国税局67号公告卡得超严

股权低价转给近亲属的公司?不行!国税局67号公告卡得超严 君仕财税
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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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很多老板想转让股权时,会琢磨“避税小技巧”:比如我不想直接把股权转给女儿个人,而是转给女儿控股的公司,这样算不算“亲属间转让”?能不能享受低价转让的正当理由?


今天直接给答案:不行!别想了!

6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在执行层面管得特别严,税务机关都是“抠字眼”式执行,超过政策字面意思的操作,根本行不通。


先跟大家把逻辑掰明白:

67号公告里说的“亲属间低价转让股权,视为有正当理由”,这里的“亲属”有明确的范围——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比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些直接亲属。


简单说,你女儿是你的直系亲属,这没问题;但你女儿所持有的公司,可不是你的“亲属”啊!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和“亲属”这个人身关系完全不搭边。哪怕这家公司是你女儿100%控股、完全她说了算,从法律和税务角度看,它和你之间没有任何“亲属关系”。


所以别琢磨“曲线转让”了:你把股权低价转给女儿的公司,在税务机关眼里,这就是“转让给一家非亲属的法人企业”,根本不适用“亲属间低价转让”的正当理由。


为啥税务机关执行得这么严?

因为67号公告的核心是防止有人利用“低价转让”避税。如果允许把“亲属控股的公司”也算作“亲属”,那很容易出现漏洞:比如老板先把股权低价转给子女的公司,子女的公司再高价转卖给别人,这样就绕开了股权转让的个税,这显然是政策不允许的。


现在税务系统的监管越来越细化,股权转让的每一步都要留痕、有依据。

税务机关审核时,只会看“转让方”和“受让方”是不是直接亲属,不会管受让方背后是谁控股。哪怕你能拿出证明,说这家公司就是你女儿的,也没用——政策只认“字面意思”,超过范围的解释一律不采纳。


给大家举个直白的例子:

你有100万成本的股权,想以100万的低价转让(无溢价就不用交个税)。如果转给女儿个人,这是亲属间转让,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一般不会质疑;但如果转给女儿持股的公司,哪怕这家公司女儿占100%股份,税务机关也会认定这是“非亲属转让”,要求按股权的“公允价值”(简单说就是市场合理价格)计算转让收入,该交的个税一分都不能少。


要是你强行这么操作,很可能面临这些问题:税务机关会要求你补缴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如果被认定为故意避税,说不定还要面临罚款,反而得不偿失。


总结下来就是:67号公告的执行没有“灰色地带”,“亲属间低价转让”的政策红利,只能用在“直接亲属个人”身上,不能延伸到亲属控股的公司。


老板们转让股权时,千万别想当然地“钻空子”,政策的字面含义就是底线。如果想合理合规地处理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建议提前咨询专业的财税顾问,按规定走流程、算税费,别因为一时侥幸心理踩了税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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