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情
提
要
为帮助大家更好理解出口货物及跨境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出口业务”)相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对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
那么,如果纳税人已经办理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突然发生了销售退回,该怎么处理呢?一起来看👇
核心处理方式:
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月或次月,用负数冲减原先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
冲减后,当期应退(免)税额为正数:税务机关会按规定正常办理退(免)税。
冲减后,当期应退(免)税额为负数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通常是生产企业):负数金额结转到下期继续抵减;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通常是外贸企业):需要将相应税款缴回。
举个例子,更清楚👇
例1: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
某外贸企业2026年1月出口一批服装,2月申报并收到退税款5000元。
6月因尺码不符,外商全部退货。
👉 企业应在6月或7月,用负数冲减原退税申报数据。
情况一:7月同时有另一笔出口业务,退税7000元。
当月应退税额 = -5000 + 7000 = 2000元(正数)
→ 税务机关为企业退税2000元。情况二:7月同时有另一笔出口业务,退税3000元。
当月应退税额 = -5000 + 3000 = -2000元(负数)
→ 企业需缴回已退税款2000元。
例2: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
同样1月出口、2月退税5000元,6月全部退货。
👉 企业应在6月或7月,用负数冲减原退税申报数据。
情况一:7月同时有另一笔出口业务,退税7000元。
当月应退税额 = -5000 + 7000 = 2000元(正数)
→ 税务机关退税2000元。情况二:7月同时有另一笔出口业务,退税3000元。
当月应退税额 = -5000 + 3000 = -2000元(负数)
→ -2000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无需立即缴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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