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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的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的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君仕财税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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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现行政策,企业取得虚开发票,不得直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但如果相关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企业应首先要求对方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补开或换开后的合规发票,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若因特殊原因(如对方企业已注销等)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企业也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在规定的期限内,允许税前扣除。——但千万别掉以轻心,补救时间是有严格限制的!


举个例子:

   汇算清缴期刚结束,我们突然收到税务机关通知,认定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这时还能税前扣除吗?


税局明确回应:
   如果发票确实被认定为虚开,不仅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必须高度重视!


   但我们经过核实,确认上游供应商已被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而我们对虚开行为并不知情,业务本身真实发生。那么,这种情况还有补救机会吗?

答案是:有的,但必须抓紧行动!


   我们可以联系上游企业,要求其补开、换开合规发票。
   但如果对方已经注销,无法补开或换开,也不用过于慌张——企业还可以准备合同协议、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入库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用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只要资料齐全、逻辑清楚,仍有机会在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



⚠️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若税务机关已通知企业,企业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6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或相关证明文件。
时间有限,切勿拖延!


   务必早准备、早沟通、早提交,避免因延误导致无法补救的损失!—— 您的税务合规,我们共同守护。欢迎转发收藏,帮助更多企业少走弯路!


联系方式15852364500

地址睢宁县新科技园8号楼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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