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工资薪金?
两个关键词:实际发生、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际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劳动报酬,包括现金和非现金形式,都属于工资薪金。
具体包括:
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年终加薪、加班工资
以及其他与任职或受雇相关的支出
重点提醒:
必须是实际支付的,只是计提但没发的不算。
必须是合理的,明显不合理的支出可能被税务机关调整。
二、什么是“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工资薪金总额 = 企业按上述口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
但请注意,以下项目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 职工福利费
❌ 职工教育经费
❌ 工会经费
❌ 各项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 住房公积金
也就是说,企业缴纳的社保、公积金、福利费等,不能混进“工资薪金总额”里,它们是单独列支和管理的。
三、特别提醒:国有企业有“天花板”
对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工资薪金总额还有一个硬性限制:
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限额。
超出限额的部分:
不能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这一点请国有企业务必注意,避免多扣税款带来税务风险。
四、一句话总结
工资薪金总额 = 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不包括社保、公积金、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一般企业:按实际发放数计算。
国有企业:不能超过政府核定限额。
如果您是企业老板或财务负责人,建议在每年汇算清缴前,对照这个口径重新梳理一下工资薪金相关数据,避免因口径不清导致多缴或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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