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纳税人、缴费人:
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税前扣除凭证规不规范,既是大家咨询的热点,也是汇缴风险的高发点。
今天,我们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聚焦三个最受关注的核心问题,政策原文+实操解读,帮您理清扣除规则,顺利完成汇缴!
问题一:当年发生的支出,最晚什么时候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
📌 28号公告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 针对2025年度汇算清缴,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的最晚时限为:2026年5月31日。
💡 两个核心要点请牢记:
1️⃣ 季度预缴时,暂未取得合规凭证的,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
2️⃣ 年度汇算清缴时,必须在2026年5月31日前补齐合规凭证,否则对应支出不得在2025年度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增处理。
问题二:对方已注销或成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换开发票,这笔支出还能税前扣除吗?汇缴前要准备什么?
📌 28号公告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及其他资料。
其中,(一)至(三)项为必备资料。
✅ 结论:因对方主体灭失、状态异常等客观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无需发票也可税前扣除,但必须在汇缴结束前备齐完整证明资料。
⚠️ 重点提醒:
🔹 必备资料缺一不可:工商注销/非正常户证明、业务合同、非现金支付凭证。现金支付不适用本条款。
🔹 建议形成完整证据链:除必备资料外,同步留存运输凭证、出入库单、核算记录等佐证资料,完整证实业务真实性,即可正常扣除,无需纳税调增。
问题三:哪些凭证绝对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28号公告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以下两类凭证,直接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便业务真实发生,也必须在汇缴结束前完成补开或换开合规凭证,否则对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1️⃣ 不合规发票:包括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虚开、开票方非法取得、填写不规范(如购货方信息错误、交易品目与实际不符、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等)。
2️⃣ 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来源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实际业务无关、不具备证明力的其他外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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