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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提供服务增值税不再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也不再视同销售?

无偿提供服务增值税不再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也不再视同销售? 君仕财税
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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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们在与客户讲述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时,经常被问到这样一个问题:

2026年1月1日起,增值税法实施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外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增值税应税交易,不用缴增值税了。那企业所得税法没修订,这类业务还要不要缴企业所得税?

这个问题背后,反映出一个常见的误区——混淆了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概念。今天,我们就来把这件事说清楚。



问题一:增值税改了啥?


   先看旧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除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视同销售服务。


而新出台的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包括:

  1.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3. 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注意:无偿提供服务,被排除在外了。


这意味着,自2026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外无偿提供服务,一般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实务中两种常见观点,都不太对


政策一变,大家自然联想到企业所得税。我们了解到,目前主要有两种看法:


观点一:增值税不视同了,企业所得税也不用视同销售,不用缴税。


其实这个说法值得商榷。


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制。只要货物、财产、劳务等资产被无偿移出法人企业,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就应当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不能简单地拿增值税政策去套企业所得税处理。


观点二:企业所得税法没修订,所有无偿提供服务都得视同销售。


这个说法也不完全对。


它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服务的性质。不是所有“服务”在企业所得税上都按同一规则处理。



问题三:搞清楚两个税种的“服务”有什么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劳务”,和增值税法上的“服务”,概念既有重合,也有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其中,“提供劳务收入”与增值税法所指的“服务”有交叉,但并不完全等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明确: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

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对比一下就能发现:增值税法上的“服务”,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被分成了两类。


一类是主动型服务,也就是需要投入时间与精力换取报酬的服务,企业所得税上称为“劳务收入”,比如咨询、维修、代理、加工等。


另一类是被动型服务,也就是无须持续主动参与劳动就能获得收入的服务,企业所得税上单独列为股息红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比如借钱收利息、出租收租金、授权使用品牌收使用费等。


结论:关键看服务是“主动”还是“被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注意,这里写的是 “提供劳务” ,也就是主动型服务。被动型服务(如无偿借款、无偿租赁、无偿提供品牌使用权等),不在视同销售范围内。


具体怎么判断?


一:主动型服务,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比如,无偿提供咨询、无偿代理服务、无偿维修机器设备等。这些业务需要用时间与精力换取报酬,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上的“提供劳务”。增值税上虽然不视同应税交易,但企业所得税上仍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二:被动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无须视同销售


   比如,无偿借款、无偿出租房屋、无偿提供品牌使用权等。这些业务无须持续主动参与劳动就能产生现金流,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上的“提供劳务”,因此无须视同销售。


举个例子

例1:A公司无偿为子公司B公司修理机器设备。

  • 增值税:不视同应税交易,不缴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属于无偿提供劳务(主动型),应视同销售,按市场维修公允价值确认维修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例2: A公司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子公司B公司用于经营。

  • 增值税:不视同应税交易,不缴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不属于“提供劳务”(是被动型),无须视同销售。


⚠️ 特别注意:无偿借款虽然不视同销售,但如果A公司税负明显低于B公司,税务机关可能依据一般反避税条款进行纳税调整,认为A公司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嫌疑。同时,企业对外无偿借款还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留存好相关资料。


问题五:给企业老板和财务人员的三点提醒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01、别再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混为一谈


增值税不视同了,不等于企业所得税也不视同。两个税种的立法逻辑和概念体系不同,要分别判断,不能简单照搬。


02、判断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先看服务性质


是主动型(需要人力、时间投入),还是被动型(躺着也能产生收益)?前者要视同销售,后者一般不视同。不是所有“服务”都按同一规则处理。


03、无偿借款等被动型业务,虽然没有视同销售风险,但要关注反避税风险


确保实际税负不高于对方,并确保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留存好相关证明材料,避免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


最后提醒


   增值税法实施后,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应税交易,确实减轻了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但企业所得税处理,不能简单“跟风”。只有厘清两个税种的概念差异,结合业务实质判断,才能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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