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施行的“契税法”

关于“契税法的征税范围”
政策规定:
契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执行口径》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征管公告》第二条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举例说明:
则B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100+200=300(万元)。
B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145-100=45(万元)。
则B申报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210万元。
聊完了政策规定
政策解读:
一是关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不属于征税范围的考虑。2018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土地经营权独立于承包权依法进行流转,而且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中均包含了对土地进行使用的权利,易与一般的土地使用权产生混淆,因此,有必要对此是否征收契税予以明确。
考虑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与土地改革需要,税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为不属于征税范围。
二是关于契税税目设置的考虑。按照保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的思路,《契税法》基本沿用《条例》税目。为便利纳税人选择税目规范申报,《征管公告》明确,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同时,继承也应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举例说明:
为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某省依法规定本地区住房买卖契税适用税率为3%。
若纳税人A作为债权人承受某债务人抵偿债务的一套住房,A应参照住房买卖的适用税率3%,以及抵债合同(协议)确定的成交价格申报契税。
来源|深圳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