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店卖一台价值400元的家电,送价值100元的赠品,企业所得税上该怎么确认收入?
答:把实际收到的钱,按商品市场价的占比,分摊到主商品和赠品上,分别确认收入。
根据税务政策: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不属于无偿捐赠,不需要把赠品单独算作销售收入。只要把总收款,按照各项商品公允价值(即市场价)的比例,合理分摊到每件商品上就行。
某商店为了促销,推出一项活动:顾客买一台市场价500元的电磁炉,免费送一个市场价100元的电水壶。顾客实际只付了400元,就能把两件商品一起带走。
那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摊应该这样算:
1.总市场价 = 500元(电磁炉)+ 100元(电水壶)= 600元
2.分摊比例:
电磁炉占 500 ÷ 600 ≈ 83.33%
电水壶占 100 ÷ 600 ≈ 16.67%
3.实际收入400元按比例分摊:
电磁炉确认收入 = 400 × 83.33% ≈ 333.33元
电水壶确认收入 = 400 × 16.67% ≈
66.67元
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这两笔金额分别确认收入,合计还是400元。赠品不用再额外视同销售增加收入,也不会因为这个促销活动多交税。
总结:你收了多少钱,就按商品市价比例分摊确认收入,不会因为送赠品而多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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