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社局表示,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和奖励,具体条件包括: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工作(岗位)地点在本市范围内。
符合相关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奖励。具体而言,市人社局将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对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其本人支付;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奖励,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招用35/45人员的用人单位奖励。
市人社局提示,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但不能申请招用奖励;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和奖励(但零就业家庭人员年龄不满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补贴和奖励等政策时间不超过1年);用人单位招用35/45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END-
有用就扩散
有用就点在看
来源:深圳晚报、读特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