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收入额=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
累计减除费用= 5000元/月×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
预扣率、速算扣除数参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情形一:
累计收入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因此,A同学暑期取得劳务报酬应预缴个税60元,到手收入6440元。
情形二:
累计收入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因此,C同学暑期取得劳务报酬无需扣缴个税,到手收入7000元。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