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显示,其下达给自然人王某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因其转让持有的有限公司100%股权,存在未缴纳税款情形,要求9月19日前缴纳3.79亿元个人所得税。
企查查显示,王某身负多个头衔:恒大地产集团副总裁兼深圳公司董事长、深圳建设集团董事长、恒大集团东莞公司董事长等。这次是转让了深圳市华建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华建目前持有5家公司股权,投资持有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1.6024%股权, 王某将其持有的深圳华建100%股权转让给嘉惠实业,嘉惠实业也是王某100%控股的子公司。公告显示,本次深圳华建股权结构变更不会造成深圳华建对公司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华建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王某。也就是说这一次股权转让,相当于是在不变更实控人的前提下改变了一下股权结构,可谓是代价巨大,要被征收巨额个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以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注意:这里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下列行为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股权被强制过户、对外投资、抵债等非货币性交易且交易行为已完成;(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上述任何一个条件符合均构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践中,如果发生自然人股权转让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但对方拒绝支付款项的情况,股权转让方即使未收到股权转让款也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原值的确定根据取得股权的方式不同,分别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1)直接购买的,股权原值为购买价加上合理的税费。(2)以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股权,股权原值为该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时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价格加上合理的税费。
(3)无偿取得的股权,具备合理理由的,股权原值为合理费用加上原持有人取得股权时支付的对价。所谓的合理理由是指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情形。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权原值为转增额加上合理的税费。请注意:缴了税,可以作为成本扣除;没有缴税就不能作为成本扣除。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13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1. 低价或平价转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价格偏低或平价,另通过向受让方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现金,属于虚开发票和偷税行为,存在税务风险。
2. 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也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所以,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也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3. 签订阴阳合同。签订低价转让股权协议,用于工商过户备案缴纳相关税费,实际上在合同外再另行签订真实合同,资金暗流涌动,通过各种途径向受让方收取现金或实物资产,存在偷税行为。
4. 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股权,换出方属视同销售行为,涉及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印花税等,对于换入方,对超过股权价格外的部分,除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外,如不另支付对价,则存在接受捐赠行为,需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处理,则存在税务风险。
5. 股东撤资应按“股权转让”缴纳个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相关规定,个人因撤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款项,属于个税应税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税。当然如果取得款项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视为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总结
股权转让涉税问题向来被大众所关注,67号文明确了个人股权转让中关于转让行为认定、收入确认原则、核定条件及方法、股权原值的确认、股权转让的纳税时点等相关问题,减少了实践中关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的涉税争议。对个人转让股权可利用“合理低价”方式达到少缴税,但是,所有的税务筹划都应当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之上,否则,一旦触动红线,会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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