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虚开套现!又一人力资源公司被查

虚开套现!又一人力资源公司被查 鹏铭达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2023-05-11
0
导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3〕25号青岛XXX人力资源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二罚告〔2023〕25号

青岛X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XXXX7):

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市北区XXX)的税收违法行为拟xxx于2023年5月1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为青岛华东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43份,票面金额合计10190549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鲁02刑终716号)认定,2013年1月至2014年底,青岛华东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从你单位虚开劳务费发票入账套取钱款,用于支付开瓶费、员工奖金及接待费等。

你单位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为固恩治(青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青岛海通车桥有限公司、青岛凯益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过程中,实际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较收取的代发工资款项少6871692.48元,存在隐匿收入行为。

你单位2011年至2014年实际收取劳务派遣人员的保险费29058611.22元,实际缴纳保险费20933490.44元,差额部分8125120.78元应计而未计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340000.00元;对你单位偷税802329.51元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401164.7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注:本文由梅松讲税出品。梅松讲税,为税台网旗下致力于打造税务精品内容的团队,服务内容包括:文章、课程、图片、图书等。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鹏铭达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1234
内容 678
粉丝 0
鹏铭达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1234
总阅读48
粉丝0
内容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