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报送主体
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业务,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销售货物和无形资产、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平台企业的报告义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名称等信息。
平台企业报送经营者、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的义务
• 身份信息: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报送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际经营地址、用户(店铺)唯一标识码、用户(店铺)名称、专业服务机构标识、网址链接等信息;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报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用户(店铺)唯一标识码、用户(店铺)名称、网址链接等信息。按季度报送,每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报送。
• 收入信息:在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
•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涉税信息:对于税务机关依法开展涉税风险应对、税务检查时需要获取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支付金额、物流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
免予报送的情形
•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按规定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无需再报送。
•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无需重复报送。
• 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不报送。
税务机关的服务措施
税务机关将为报送主体提供数据口径、数据标准等对接服务,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以及咨询、辅导等服务。
信息保存与保密义务
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负有规范保存和保密义务。
保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义务
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所报送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法律责任
平台未按照本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须承担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甚至是责令停业整顿等法律责任。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