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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限售规则】销往欧盟食品管控规则

【禁限售规则】销往欧盟食品管控规则 阿里国际站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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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背景欧盟对于食品行业的监管体系严格且全面,旨在保护人类的健康和安全。基于欧盟(EC) No 178/2002、(EC)852/2004、(EU) 2015/2283 等相关食品法要求,阿里巴巴国际

一、背景
欧盟对于食品行业的监管体系严格且全面,旨在保护人类的健康和安全。基于欧盟(EC) No 178/2002、(EC)852/2004、(EU) 2015/2283 等相关食品法要求,阿里巴巴国际站将加强销往欧盟食品的管控。

二、食品的定义
食品是指任何旨在或合理预期被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或产品。这包括经过加工、部分加工或未经加工的食品和饮料。食品还包括在制造、制备或加工过程中有意加入其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水。
但是,下列物品不属于食品范围:
1. 饲料;
2. 活体动物,除非它们已经准备好供人类消费;
3. 收获前的植物。

三、法规要求
1、欧盟EC852/2004《食品卫生条例》一般原则:
(a) 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在于食品企业经营者, “食品经营者”是指负责确保其控制下的食品企业满足食品法要求的自然人或法人;
(b) 必须确保食品安全贯穿整个食品链,从初级生产开始;
(c) 对于无法在常温下安全储存的食品,尤其是冷冻食品,维持冷链至关重要;
(d) 广泛实施基于HACCP原则的程序,结合良好卫生规范的应用,应强化食品企业经营者的责任;
(e) 良好操作指南;
(f) 必须依据科学风险评估建立微生物标准和温度控制要求;
(g) 必须确保进口食品至少达到与欧盟境内生产的食品相同的卫生标准,或具有等同标准。
如果该经营者不在欧盟设立,则由进口商负责。

2、标签要求:
根据(EU) No 1169/201176/211/EEC(EC)No 834/2007(EC)No 889/2008(EC)No 1935/2004法规,销往欧盟的食品必须满足如下标签要求:
(1)食品名称:必须清晰、显著地标注食品的通用名称或销售名称,使消费者能准确识别产品。
(2)原料列表:按照含量由高到低的顺序列出所有配料,包括添加剂,注意一般添加剂都有一个独特的E编号,例如 E100(柠檬黄)或 E151(焦糖色)等。过敏原如麸质、牛奶、坚果、鱼、贝类、蛋、大豆、芹菜、芥末、芝麻、二氧化硫等必须明确标出,可以使用欧盟规定的标准声明形式或在配料名称中加粗、斜体等方式突出显示。过敏原参考(EU) No 1169/2011中附件二,如下截图。

另外部分食品无需标注配料表,具体如下:
(a) 未经削皮、切割或类似处理的新鲜水果和蔬菜,包括马铃薯;
(b) 标注为碳酸化的碳酸水;
(c) 仅由单一基本原料制成且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的发酵醋;
(d) 除乳制品、食品酶和用于制造所必需的微生物培养物外,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的奶酪、黄油、发酵乳和奶油,或者对于非新鲜奶酪和加工奶酪,仅添加了制造所必需的盐;
(e) 由单一成分构成的食品,且:(i) 食品名称与该成分名称相同;或(ii) 食品名称能清楚地表明该成分的性质。

(3)食品净含量:以克、千克、毫升、升等法定计量单位表示产品的净重或净体积
(4)原产国或原产地:对于某些食品,特别是生鲜农产品或特定地理标志产品,需要标明原产国或地区。对于非欧盟国家的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
(5)生产者或经销商信息:必须提供负责将食品投放市场的食品运营商的名称和地址,通常是制造商、包装商或进口商。对于预包装食品,还需要提供进口商或经销商的联系信息。
(6)日期标记:
○“最佳食用期”(“Best Before”或“Best-Before-End”):对于在该日期后仍可安全食用但可能失去某些品质的食品,需标注此日期。
○“保质期”(“Use By”):对于在指定日期后可能对消费者健康构成风险的食品,必须标注保质期。
○“冷冻日期”(“Frozen On”):对于冷冻食品,可能需要标注冷冻日期。
(7)贮存条件:如果食品的长期保存需要特定条件(如冷藏、避光等),应明确标注。
(8)营养成分信息:对于大部分预包装食品,需要提供能量值以及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糖、盐等核心营养素的含量,通常以每100克或每100毫升及每份(如适用)为单位。
(9)如无相应使用说明难以正确使用食品时,应提供使用说明;
(10)特殊饮食声明:如“无糖”、“低脂”、“有机”、“素食”等声称需符合欧盟相关法规标准,并在标签上适当位置明确标注。
(11)食品过敏原警示:如存在潜在过敏原,无论其在产品中以何种形式存在,均需明确标注。
(12)认证标志:如有机认证、公平贸易标志、地理标志保护等,需符合相应的欧盟法规并正确使用相应标志。
(13)语言要求:标签信息应使用销售国的官方语言,对于多语种成员国,可能需要提供多种语言版本。
(14) 含酒精量超过1.2%体积比的饮料,实际酒精度数;
(15)包装材料合规性:包装材料本身需符合欧盟关于食品安全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法规,以及任何关于包装材料回收标识和生态设计要求的规定。

3、食品公平信息规范:
(1)食品信息不得具有误导性,尤其包括:
(a) 关于食品的特性,特别是其性质、身份、属性、组成、数量、保质期、原产国或来源地、制造或生产方法等;
(b) 将食品赋予其实际并不具备的效果或属性;
(c) 声称该食品具有特殊特性,而实际上所有类似食品均具有此类特性,尤其是通过特别强调某些成分或营养素的存在或缺失;
(d) 通过外观、描述或图片表示,暗示食品中存在某种特定食物或成分,但实际上已用不同成分或配料替换了该食品中自然存在的成分或通常使用的配料。
(2)食品信息应准确、清晰且易于消费者理解。
(3)食品信息不得宣称任何食品具有预防、治疗或治愈人类疾病之功效,也不得提及此类功效,(除非适用于天然矿泉水和特定营养用途食品的欧盟法律规定有例外情况。)

4、根据欧盟法规 (EU) 2015/2283,新型食品指的是那些在1997年5月15日之前在欧盟范围内尚未广泛用于人类消费的食品,这些食品在上市前需要获得特别的批准。根据法规要求,尚未获得欧盟市场准入许可的新型食品不得销往欧盟市场。目前已获得授权的新食品清单可参考:点此查看

四、平台资质要求及管控措施
1、商家出口食品至欧盟市场,请务必满足目的国法规要求,平台要求商家签署《销往欧盟、英国食品合规自我声明》,于2025年1月15日前上传至MA后台证书中心,未上传商家,则针对店铺内的食品执行欧盟地区国别屏蔽。

上传路径如下:MA-证书中心—证书管理—证书上传—认证检测,操作如截图所示:

2、商家出口欧盟市场的食品,请确保出口的食品满足其标签要求,阿里巴巴国际站一旦排查到未满足标签要求,则根据情形执行对应国别屏蔽或执行扣除6分/次处置。
3、商家在描述食品时,不得虚假宣传或违反欧盟食品公平信息规范,阿里巴巴国际站一旦排查到存在违规情形,则根据违规情形执行对应国别屏蔽或执行扣除6分/次处置。
4、阿里巴巴国际站一旦排查到尚未获得欧盟市场准入许可的新型食品,则执行欧盟市场国别屏蔽。

平台提醒广大会员合规发品及合规交易,会员有责任遵守任何本国及销售目的国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发布违规产品及信息的会员,平台将对其相关产品及信息进行下架或删除,同时对存在违规情况的会员依照平台相关规则进行处罚。对恶意绕过规则、在任何场景(如沟通、询盘、直播等交互场景)发布违规信息、重复违规、被监管部门通告、被媒体曝光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规情节的会员,依据平台相关规则,平台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删除产品信息、扣分、屏蔽店铺、限制会员使用网站产品功能、冻结账号直至关闭账号的处罚。如有疑问,请联系“小何在线”。

附:
1、(EC) No 178/2002欧盟《食品安全基本法》(General Food Law Regulation)
2、(EC)852/2004《关于食品卫生的欧盟法规》
3、(EU) No 1169/2011《食品信息消费者法》
4、76/211/EEC《关于食品标签的理事会指令》
5、(EC)No 834/2007欧盟《有机农业产品和有机食品生产与标识的法规》
6、(EC)No 889/2008欧盟《关于执行有机农业产品和有机食品生产与标识法规(EC)No 834/2007的详细规定》
7、(EC)No 1935/2004欧盟《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法规》
8、(EU)2015/2283欧盟《关于新型食品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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