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规适用于:所有提供到欧盟市场的商品,无论产品是新的、旧的、修复的、翻新的、还是循环再造的(除非该产品因别的法律已需符合等同的产品安全法规)。
2、法规不适用于:
1)人用或兽医用药品;
2)食品;
3)饲料;
4)活体植物和动物、在封闭使用中的基因改造生物和基因改造微生物,以及与其未来繁殖直接相关的植物和动物产品;
5)动物副产品和衍生产品;
6)植物保护产品;
7)消费者乘坐或出行,由运输服务提供者在运输服务的背景下操作,并非由消费者自行操作时,而使用的车辆设备;
8)按《欧盟2018/1139号法规》第2(3)(d)条,根据《欧盟216/2008号法规》获得或被认定为已获得证书的飞机;
9)古董;
不能让消费者合理地期望能够符合最先进安全标准的产品,例如标明需要修理或翻新的产品,或具有历史价值的收藏品。
总结来说,根据GPSR法规要求,您向欧盟销售除食品外的绝大多数消费品,都需要为商品指定欧盟负责人,无论商品是新的、旧的、修复的、翻新的、还是循环再造的。关于不属于法规范围内的商品(如食品、人用或兽医用药品、饲料、动物副产品和衍生产品等)的详细清单和解释,建议您参考GPSR法规原文或合规须知,并咨询您的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