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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处以合计705余万处罚,处罚原因是“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交易监测不到位,未按规定发现账户交易存在可疑交易并进行主动管控”,同时对三名相关责任人处以人民币20万罚款。
同时,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9个网点被暂停办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6个月,并限期整改。
据了解,在断卡行动的背景下,截至10月末,广东省银行机构共排查存量企业银行结算账户603.88万户、个人账户5.73亿户,及时管控异常单位账户26.04万户、个人账户174.51万户,向公安机关移交单位账户涉案线索6.46万条、个人账户涉案线索4.88万条。
值得一提的是,不仅仅因为断卡行动,2020年监管层对对公账户的监管异常严格。(往期文章:史上最严银行开户条件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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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账户三大优势,引来大量需求
什么是“对公账户”?
人们常说的 “对公账户”在现行法律法规下还没有明确定义,人们通常所称的对公账户主要指主体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的银行结算账户。
根据用途不同,又被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但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也只有基本户可以现金取款,被非法用途所盯上的对公账户以基本存款账户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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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一:可信度高
从普通人的角度看,对公账户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而开立的企业银行账户,经过了权威部门的把关,在交易中代表着更可信的实力和合法性。
老百姓会本能地认为公司的经济实力比个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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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二:资金运转效率高
个人银行账户单日取现5万元就要提前预约,单日网银转账超30万元就会被认为是大额交易。
而对公账户单日交易超过100万元才算是大额交易,虽然各银行根据转账范围(是否为本系统内)、转账方式(是否柜面)、企业注册资本数额、以及与客户协议约定等方面因素,规定了不同限额。
但对公账户每日交易限额(大多数银行每日限额可达为500万元)仍大于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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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三:受保护程度高
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为企业发展提供各种便利,推出一系列保护企业发展的措施:
在公司设立上,由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比如小明申报注册资本10万,以前需要注册时账户由10万现金,现在不需要,只需要一旦亏损能拿出10万即可。
在账户开立上,取消了企业对公账户开立许可,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从人行批准才行,到现在商业银行自己审核批准即可。
在账户的特殊处置上,由于对公账户的运营管理异于个人账户,使得对相关机关(如司法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如司法查询、冻结等)处置对公账户设置了高于个人账户的条件。比如说,公安机关发现了黑钱进入了个人银行账户,可以紧急止付,但是进入了对公账户,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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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一一推进
4月21日,深圳市联席办组织召开第四期国务院联席办“六项通报”涉诈银行对公账号排名前五商业银行负责人约谈会。
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行监管升级,各商业银行按要求配合公安部门,核查电信诈骗账户,全面排查所有企业对公账户。
企业负责人要留意接听银行电话,拒接或不接将被视为无法联系,冻结账户。
2020年5月,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召开全省金融机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暨跨境赌博工作推进会。通报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企业银行账户倒查及问责情况,暂停4家银行网点3个月的新开立单位银行账户业务,暂停18家银行网点1个月的新开立单位银行账户业务。
同时,监管对银行也提出了5大要求:
一是落实企业银行账户合法合规主体责任,加强企业银行账户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是加强收单业务管理,落实特约商户准入、交易监测、终端管理等要求。
三是大力推进先进技术在账户、商户管理环节的应用。
四是组织开展存量企业银行账户、商户风险排查。
五是加大监管力度,从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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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异常,银行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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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
银发〔2016〕26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要求银行须审慎核实对公账户开户的每项信息,特别是对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对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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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关系存疑
在开立对公账户过程中,有时会发生银行虽然对身为被代理人的客户履行KYC程序,但却忽略了对代理人本身身份的验证程序,或是代理人故意不填写本身姓名,只填写被代理人姓名意图掩盖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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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公司特征明显
当同一代理人集中在相同时段,且在同一地段的各家银行网点大量代理开立对公账户,且这些公司注册资金都不高,实缴注册资本又为零,经营范围偏向轻资产的贸易公司、咨询管理、信息科技公司等,法定代表人年纪偏大或偏小,或是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地址为异地或偏远农村地区,都属明显空壳公司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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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自然人做多家企业法人
虽然《公司法》没限制同一位自然人可以作为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但除非是集团或其他特殊考虑,否则同一自然人担任多家公司法人代表或同时控制数量过多的对公账户都属异常现象,银行应设法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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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人和内容与营业执照不一致
银行一旦发现实际经营者和经营内容,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应立刻拒绝对公账户的开立,因为该公司极可能是被用来从事虚开增值税发票等不法目的。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对公账户的异常现象银行也须防范,例如《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银行应建立企业客户的账务核对机制,对账频率不应低于每季度一次,如果企业超过对账时间未回复、对账结果不一致或不配合对账要求,银行有权采取措施限制账户交易措施以降低银行风险。
银行还应每季度排查对公账户主体是否有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根据银发〔2016〕26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行一旦发现企业严重违法,须在3个月内暂停该企业相关业务。
银行应特别重视对公账户发生大量“公转私”业务情况,特别是对那些资金量大、成立时间不长的对公账户。
银行应不定期实地走访企业,防止空壳公司利用公转私业务进行洗钱,如果对公账户在短期内频繁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由于会导致公司受益所有人变更,银行也须及时询问原因并判断是否存在洗钱风险。
结
在资金管理方面,国家从银行作为切入口,加强了监管措施,目的杜绝虚开公户背后的偷税漏税、电信诈骗、违规洗钱等不法举动。
企业经营,合规为先。对公账户作为企业的重要经营工具,一定要好好保护,维护企业信用资产。
需要进行节税的话,必须要通过合法合规的筹划,万不可铤而走险。
部分信息参考:财税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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