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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新政】进出口企业注意:3种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商品编号公布,10月1日起施行

【关务新政】进出口企业注意:3种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商品编号公布,10月1日起施行 星海弘毅
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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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84 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调整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甲氧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甲氧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乐瑞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乐瑞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和索安非托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布供通关申报参考的上述品种海关商品编号。有关商品编号仅包含管制商品中的部分商品。如实际进出口商品超出相关商品编号范围,应当如实申报。本公告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增列品种海关商品编号.docx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6 年 8 月 28 日


附件: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增列品种海关商品编号



以上信息来自:海关总署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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