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8 号),结合农林业发展实际,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制定了《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第 680 号》同日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林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