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 2026 年 6 月 3 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第 14411 号行政令《加强海关执法》,明确提出“进口是特权,而非权利”的全新监管准则,要求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升级进口商资质审核标准。
2026 年 8 月 19 日,CBP 在《联邦公报》发布正式通告(文件编号 FR Doc.2026‑16911),公示进口商备案信息强化核查细则,该执法条款定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正式落地执行。
本次核查是该行政令落地的首项实操举措,后续 CBP 还将陆续推行进口申报信息细化披露、货源全链路溯源深度审核等多项海关从严执法举措。
01
IOR 新规核心内容
(美国联邦公报官网)
IOR(Importer of Record)即备案进口商,是美国进口清关环节的法定责任主体,关税缴纳、申报合规查验、产品相关法律责任全部由 IOR 承担。需要明确区分:IOR 不等同于收货人;收货人仅收取货物,IOR 承担全部进口法律责任。
新规并非新增 IOR 备案制度,而是升级 CBP Form 5106(进口商身份备案表)的校验力度。
核心规则如下
备案表单内物理地址、联系电话、邮箱、EIN 税号等全部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且直接归属 IOR 主体本身;
海关核查判定信息虚假、缺失,有权直接作废 IOR 编号;
仅异常 IOR 编号失效,备案信息真实合规的 IOR 不受政策影响;
IOR 号码一旦作废,将无法继续用于进口报关,已经在途货物到港后将遭遇清关卡控,随之产生高额仓储费、滞港费,严重情况下货物将被退运。
02
重点高危操作清单
根据 CBP 公告核查方向,以下过往常见操作在新规落地后属于高风险行为:
新规后高风险行为
Form5106 备案地址填写货代地址、报关行地址、虚拟办公地址、邮政信箱 PO‑BOX,并非 IOR 实际经营地址;
预留的联系电话、邮箱归属货代或第三方清关机构,不属于 IOR 自有信息;
多家出口商共用、租借第三方空壳 IOR 抬头进行 DDP 清关;
IOR 授权链条缺失,存在二次转委托清关,无 IOR 直接出具的有效授权书。
业内提示,过去美线大量 DDP 出口业务存在挂靠、租借 IOR 的操作模式;9 月 18 日后,一旦共用的 IOR 主体被海关作废,所有使用该 IOR 出运的国内出口企业,都将被牵连受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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