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前期工作报告(第 41 条):中方投资额 1 亿美元及以上、或关乎外交关系的投资,在作出投资承诺、签署投资协议等重要前期工作的 10 个工作日前就要报告。 -
完成 / 终止报告(第 42 条):从项目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缩到 10 个工作日内。 -
年度报告(第 54 条):每年 3 月 31 日前,提交截至上年末的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全新义务,一年一报,没有例外。
-
投资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责令停止,拒不执行处投资额 5‰-10‰罚款,直接责任人罚 5 万 -10 万元。 -
未按规定履行核准备案,或提交虚假材料: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 1‰-5‰罚款;拒不改正,最高罚到 10‰。 -
以贿赂、欺骗手段取得核准备案:撤销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已投资的责令停止并限期处分。
免责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