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新规:汽车企业供应商账期管理迎重大调整,中小企业付款最长不超 60 天
9 月 7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汽车企业规范供应商账款支付优化账期管理的通知》。作为国家层面首个针对汽车行业的账期管理文件,该《通知》旨在优化产业生态,从账期起算、验收流程、支付方式等五个维度提出明确要求,重点保障中小企业权益。
核心支付指引
一、明确账期起算标准
供应商账期自货物、工程或服务交付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针对连续性供货(月均 2 次以上)的供应商,双方可协商确定不超过 1 个月的供货周期,实行周期内集中对账。账期上限时长,自该供货周期中点时间起算至完成支付之日止。
二、规范高效验收流程
汽车企业须在合同约定及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生产性物料应在送达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接收,并在接收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逾期视为合格;需装车验证的功能性零部件,须在接收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下线检验。若验收不合格,按合同认定责任,相应款项不计入应付账款。
三、确保按期足额支付
支付期限以合同约定或企业承诺为准,不得超期。支付时间以现汇或票据签发时间为准。若逾期未付,汽车企业须依法支付逾期利息;涉及中小企业的,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
四、合规便利支付方式
鼓励优先采用现金(银行转账、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供应商接受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确需使用非现金支付的,应合理控制比例,并在合同中明确贴现成本承担方。
五、议价期间先行支付机制
合同应约定议价期间的支付安排。连续性合作参照最近一次生效合同价格,先行支付比例一般不低于 90%;非连续性合作参照行业均价或开发定点单价的 70% 以上先行支付,最终实行多退少补。
六、强化中小企业优先保障
鼓励汽车企业在货物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完成对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货款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60 天,并提倡全额现金支付。合同未明确支付方式的,必须使用现金支付,不得以商业汇票等替代。大型车企及其子公司应带头在交付后 60 日内以现金方式结清中小企业账款。中小企业身份可通过工信部“公共服务平台”自测,存在争议时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七、特殊情形处理原则
汽车企业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支付的,应及时沟通并按合同延期(中小企业除外)。若供应商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合规发票,汽车企业可相应顺延支付时间。
八、构建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倡导合同有效期不少于一年,条款应公允合理,禁止设置不公平条款。不得无视成本底线与质量风险强行压价,也不得以缩短账期为由压低供货价格。鼓励推行程式化合同及账款到期自动支付制度,减少人为干预,提升结算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