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以星航运公司与招商物流公司签订的订舱协议约定:若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取,双方需对由此产生的责任与费用承担连带责任。2014 年 8 月,招商物流委托以星航运将一 20 尺集装箱从天津新港运至乌克兰敖德萨港。货物到港后长期无人凭正本提单提货,最终被销毁,以星航运因此支付了销毁费、堆存费及装卸费等。以星航运遂提起诉讼,要求招商物流及提单记载的托运人索尔特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20310 美元及利息。审理中,双方均主张适用中国法律。
在“一带一路”贸易背景下,目的港货物无人认领是承运人、货代与贸易商共同面临的风险痛点。本案通过司法判例明确了相关责任边界,为行业合规操作提供了重要警示。
一、明确合同条款,厘清责任边界
本案中,订舱协议关于“连带责任”的约定成为定责关键。这提示货代企业:签署合同时须字斟句酌,务必以书面形式明确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责任归属及费用承担方式,避免模糊承诺。贸易公司也应主动要求在合同中界定托运人与收货人的义务,特别是货物到港后的处置流程及费用规则。清晰的合同条款是解决潜在纠纷的最有力依据。
二、找准合同主体,强化身份定位
司法实践明确,承运人有权基于运输合同向实际订舱方主张权利,即便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第三方。这意味着货代企业不能做“甩手掌柜”,订舱行为即确立合同关系,一旦货物出现异常,订舱方首当其冲。货代在接受委托时,应严格核实托运人身份及履约能力;贸易公司则需密切跟踪货物动态,保持与收货人沟通,防止货物到港后无人问津。
三、灵活运用索赔路径,突破留置权误区
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留置权仅是债权主张方式之一,而非唯一途径。即使未行使留置权或货物已被处置,承运人仍有权追偿相关费用。贸易企业应建立风险预案,在可能发生弃货时主动协商处置方案以降低损失;货代企业需提醒托运人履行到港处置义务,摒弃“货物到港即免责”的侥幸心理。
四、规范域外证据管理,确保证据效力
本案中,承运人提交的经公证认证的域外费用凭证获法院认可,凸显了跨境贸易中证据留存的重要性。相关企业应及时收集并规范保存目的港产生的销毁费、堆存费等凭证,并提前熟悉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流程,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失效。扎实的证据链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跨境贸易航程充满变数,目的港弃货风险如同暗礁。贸易公司与货代企业唯有紧绷合规之弦,做实合同条款、厘清责任划分、完善证据留存,方能有效规避风险,保障货物运输安全顺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