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税务公函速递:知识产权、劳务派遣及保险领域政策解析
一、知识产权服务增值税税率认定(第 6467/CT-QLNT 号公函)
依据 2026 年 8 月 28 日发布的第 6467/CT-QLNT 号公函,若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科学与技术法》中关于科学、技术服务的认定标准,将适用 5% 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关于滞纳金的计收问题,严格依照税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劳务派遣业务限制及停业供应商费用处理(第 6482/CT-QLNT 号公函)
2026 年 8 月 28 日发布的第 6482/CT-QLNT 号公函(关联第 3705/CT-CS 号及第 5200/CT-CS 号公函),明确了以下两点核心内容:
1. 劳务派遣岗位限制
企业仅可在法律规定的 20 类特定工作岗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其中包括“电视设备及通信设备的生产、组装”岗位,严禁超范围经营。
2. 供应商异常状态下的费用扣除
针对企业在供应商出现停业、弃置经营场所、破产或其他违法行为之前已支付的款项,税务机关将结合各时期法律法规、实际档案、发票凭证及其他佐证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只有符合规定的支出,方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时予以扣除。
三、保险行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政策明确(第 6486/CT-QLNT 号公函)
根据 2026 年 8 月 28 日第 6486/CT-QLNT 号公函,保险经营领域的税务处理规范如下:
1. 企业所得税扣除条件
支付给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管理支出,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列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
- 支出真实发生且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
- 拥有法律规定的完整发票及凭证;
- 凡规定须采用非现金支付的,需提供合规的非现金支付凭证。
2. 增值税征免界定
以下收入属于不征收增值税范畴,无需计算缴纳:
- 保险代理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
- 销售商品及服务取得的收入;
- 商品与服务代理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
- 保险服务经纪佣金收入。
需注意的是,保险代理人取得的销售奖金,按规定属于增值税应税对象。
四、被扶养人“其他无依靠个人”认定标准(第 10493/NBI-QLDN1 号公函)
宁平省税务局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发布的第 10493/NBI-QLDN1 号公函指出:若劳动者自 2025 年 9 月起为属于“其他无依靠个人”范围的亲属办理家庭情况扣除登记,但该被扶养人未与劳动者共同居住,则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得认定为被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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