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签署的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正式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巴西牛黄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牛黄,特指源自巴西养殖牛的胆囊或胆管内的干燥胆结石。
三、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供体牛需满足以下严格条件:
- 溯源监管:在巴西官方有效监管下的农场出生、饲养,并在指定屠宰场屠宰,具备完整追溯体系。
- 疫病监测:屠宰前 12 个月内,来源农场未发生炭疽、口蹄疫;前 6 个月内,未因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的其他应申报牛病受到检疫限制。
- 疫苗与检验:宰前至少 14 天未接种炭疽活疫苗;宰前宰后检验无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临床症状或病理变化。若同批次检出上述疾病,该批次及同农场牛黄均禁止出口。
- 饲料与用药:严禁饲喂反刍动物源性饲料(特定例外除外),严禁使用两国禁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 残留监控:纳入巴西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兽药、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量不得超过两国最高限量标准。
四、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加工企业须具备以下资质与设施:
- 经巴西主管部门批准合法经营,持续符合中巴安全卫生规定;
- 已获中方批准的输华牛肉出口企业名单内企业;
- 由巴方推荐并获中方注册登记;
- 配备低温干燥设施及温度控制设备;
- 拥有遮光、干燥且卫生的成品储存设施。
五、生产加工要求
生产全过程需严格执行以下规范:
- 宰前宰后检验符合中巴法律法规;
- 确认供体牛健康,无传染性疫病症状,胴体及脏器无病变;
- 禁止使用向脑腔注射压缩空气击昏或脊髓穿刺法;
- 采用安全卫生方式采集,严防脑、头骨、眼、脊髓等部位污染牛黄;
- 采集后立即用洁净纱布等去除表面杂质,严禁水洗或化学处理,清理工作须在独立区域完成;
- 加工过程有效脱水,避免高温损伤;
- 保持干燥环境清洁,定期消毒设备。
六、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 包装:使用干净、卫生的全新材料,同一生产日期产品须独立包装并标识。
- 标签:外包装须标明产品名称、重量、批次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以及注册屠宰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编号等信息。
- 储运:符合兽医卫生要求,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运输途中严禁拆换包装。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巴方负责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完全符合《议定书》要求。
八、进境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 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 核查卫生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对于进境检疫发现的不合格情况,中国海关将依法及按《议定书》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