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税〔2012〕39 号等现行政策,以下七种情形的出口货物不适用退(免)税,需按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其对应的合规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
1. 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征税类零退税率)
情形: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多为高耗能、资源类及限制出口品类),出口环节既不免税也不退税,直接按内销征税。
注意区分:需与「免税类零退税率」严格区分。免税类仅进项不退不抵,无需视同内销;而征税类必须按内销计提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接单前务必核查 HS 编码对应的退税率与征税标识。来料加工复出口、中标机电产品等特殊品类除外。
案例: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未锻轧铝(HS 76011090),该商品属于征税类零退税率商品。出口后不得申报退税,需按 FOB 价折算人民币计提 13% 增值税销项税额。
2. 超期未申报出口退(免)税
情形:货物报关出口后,未在出口次年 4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报退税。逾期不再受理退税申请,一律视同内销征税。
注意事项:申报期限为次年 4 月申报期(通常为 4 月 30 日前),而非出口后三年内。特殊情况可提前申请延期申报,但逾期不可逆。
案例:某外贸公司 2025 年 11 月报关出口一批电子产品,因财务交接遗漏,直至 2026 年 5 月才准备申报退税。因已超出截止期限,该批出口需视同内销补缴增值税。
3. 已申报退税但未按期补齐合规凭证
情形: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凭证等单证;或单证信息不符、进项发票异常且无法补正的。税务机关将撤销退税申报并视同内销征税。
注意事项:不仅要求单证齐全,更要求货物品名、数量、规格等信息跨单一致。上游供应商走逃、发票失控是高频触发原因。
案例:某外贸公司申报一批家具出口退税,因上游供应商走逃,进项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且无法换开合规发票。该批出口被取消退税资格,按视同内销补征增值税。
4. 未按期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条件
情形:除政策规定的 9 类视同收汇情形(如境外客户破产、自然灾害、疫情等)外,未在退税申报截止期内完成收汇的,不得办理退税。已退税款予以追回,并视同内销征税。
注意事项:目前退税申报时可暂不提供收汇资料,但税务机关会进行事后核查。若确定不能收汇,需提前准备佐证材料申请视同收汇。
案例:某外贸公司出口建材至中东,客户因资金链断裂逾期未付货款,且不属于视同收汇情形。该笔出口无法办理退税,按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5. 虚假备案单证或退税凭证伪造/不实
情形:提供虚假出口备案单证(提单、合同、装货单等),或退税凭证伪造、内容不实(如报关单与进项发票货物品名不符),按视同内销征税;查实偷骗税的将追加处罚。
注意事项:单证备案需在申报退税后 15 日内留存备查,并非不用做。货代提供虚假提单、改品名配票属高风险行为,在金税四期大数据比对下极易被排查。
案例:某外贸公司为提高退税额,修改报关单品名将低退税率商品报为高退税率商品。核查时发现与进项发票品名不符,该批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并处以罚款。
6. 骗税被停权期间出口的货物
情形: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在停权期间所有出口货物一律视同内销征税,不得申报退税。
注意事项:停权期限从半年到三年不等,期间不分业务真伪全部征税;停权期满恢复后仍会被重点监管。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虚构出口业务骗税,被处停止出口退税权 1 年。期间该公司其他真实出口业务也全部按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7. 销售给特殊区域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工具
情形:出口企业销售给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综保区等)内企业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不适用出口退税,视同内销征税。
注意事项:该规定仅针对生活消费类、交通工具类;销售给区内企业用于生产的设备、原材料仍可按规定办理退税。
案例:某外贸公司将一批办公家具、商务客车销售给保税区内某贸易公司用于日常办公,该业务不享受出口退税,按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