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家印被判无期,恒大系 56 名相关人员获刑。当聚光灯打在巨额罚单和许家印的个人命运上时,更需留意一个细节——这 56 人中,财务总监、财务总经理、财务中心负责人赫然在列。
签过的字,做过的账,即便已经离职,也迟早要面对法律的审视。这不是八卦谈资,而是悬在每一位财务从业者头顶的警钟。
离职不等于免责:签过的每一个字,都在原地等你
2026 年 8 月 20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恒大案一审公开宣判。恒大集团判处罚金 88.2 亿元,恒大地产判处罚金 70 亿元,许家印被判处无期徒刑。

但真正值得财务人关注的,是那些在财务报表和融资文件上签过字的“关键财务人物”的结局。

财务总监潘大荣:组织造假,被罚 900 万 +10 年市场禁入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时任中国恒大集团财务总监潘大荣,被认定实际负责恒大地产的财务工作,并领导、组织年报财务造假。最终,潘大荣被警告、罚款 900 万元,并被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此外,中国恒大清盘人还在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向许家印、夏海钧、潘大荣等 7 人追索约 60 亿美元的股息及酬金(注:该诉讼仍在程序中,最终责任以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财务中心总经理潘翰翎:参与核心造假环节,被罚 750 万 +8 年市场禁入
时任恒大地产副总裁、财务中心总经理潘翰翎,被证监会认定组织相关人员实施 2019 年财务造假,并直接参与盈利预测、数据测算等核心环节。她最终被警告、罚款 750 万元,并被采取 8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总裁夏海钧:虽非财务岗,深度参与同样难逃

前恒大集团总裁夏海钧,虽不属于财务负责人,但统筹财报编制、深度参与造假。被证监会罚款 1500 万、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目前其身处境外,内地司法机关尚未到案,但香港法院已持续冻结其巨额资产,恒大清盘人也在持续追索。
恒大案清楚无误地说明了一件事:离职不等于免责,签字责任不会因为一纸辞呈而自动消失。
一旦企业发生财务造假、资金挪用或违规披露,相关责任人可能同时面临三重后果:
• 行政责任:警告、罚款、证券市场禁入;
• 民事责任:赔偿投资者或公司损失;
• 刑事责任:若达到犯罪标准,被判刑入狱。
这三类责任性质不同,在符合条件时可能分别启动。但无论哪一种,都不会因为你“已经离职三年”而一笔勾销。
老板判刑 3 年,会计却无罪:同样经手,差在哪?
看到恒大财务负责人的结局,可能不少财务同行心里发紧。但恒大并非所有经手的财务人都被追责。同样是财务造假,有的会计被判刑,有的却能全身而退——差别到底在哪里?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案例,给出了答案。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 2015 年至 2019 年开发项目期间,采取对已售房产不开票、少记收入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累计逃税约 4099 万元,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但该公司未予补缴。案件随后移送公安机关。
最终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 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0 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的会计人员包某,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样经手逃税业务,老板进去了,会计没事?仔细看判决书中的细节,答案一目了然:

1. 执行者,非决策者
包某负责每月纳税申报,都是如实申报的。当税局让交欠税款,她跟刘某汇报说欠税该交税了,刘某就说他知道了,也没作什么指示。
2. 已履行提醒义务
包某提到:“我每个月都跟刘某说缴税的事,公司楼房销售了就得开税务发票,得按税务发票申报,......他如何解决不是我能管了的事”。这表明她已尽到财务人员的职业提醒责任,主观上不存在逃税的共同故意。
3. 未实施关键性违法行为:未参与造假与隐匿
本案逃税的主要手段是老板层面决定的“少记收入”(即不开票不申报)。无证据证明包某主动设置了账外账、伪造了记账凭证或直接删改了真实的销售收入数据。其记账和申报是基于公司提供的、已发生开票业务的“不完整”信息。
假账谁担责?三部法律指向同一条红线
从恒大重罚到会计免责,界限在哪里?我们回到法律本身。《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刑法》三部法律虽然层级不同,但在追究财务造假责任时,逻辑高度一致——重点锁定两种人:指使者(直接负责人)与经办人(直接责任人)。
一、《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在会计法中,有这么一条:
这一条其实很有意思,对于打工人来说,一边是行政处罚,一边是房贷车贷,是你的话,会如何进行抉择呢?但是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的话,其实是给我们指明了一个能够规避风险的路,总结起来就是三个字:走流程!也就是说,作为财务人员,千万不能私自受理,而是要经过层层签字审批,毕竟业务人员才是直接责任人,最终老板知情并签字了,我们才能开展财务相关的业务。
关于会计法中规定的量刑(第 42 条),如下:
二、《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三、《刑法》相关规定
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而刑法只追究两种人的责任:直接负责人(指使者)以及直接责任人(经办人)。
对于公司法人来说,以下三种情况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是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2)指使或授意财务总监、会计操作;
(3)明知作假,而未进行制止。
关于《刑法》的量刑,主要涉及的是危害税收征管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上述三部法律,我们可以得出简单的结论:
• 如果你是决策者——指使、授意财务人员造假,或在明知造假的情况下未加制止,你就是首当其冲的追责对象。
• 如果你是经办人——直接参与伪造凭证、删改数据、设置账外账,同样难逃法律追究。
• 但如果你只是执行者——按流程走、按真实业务申报、且已书面提出异议,则大概率不会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
因此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走好流程,并做到流业务流程留痕。谨记,只有假业务,没有假财务!!
财务如何实现自我保护:守住这 9 条,就是守住自己!
基于以上案例和法律红线,我们为你梳理了 9 条财务人必须刻在脑子里的自我保护准则。这 9 条的前两条,是最重要的认知纠偏;后 7 条,是每一天都要做到的操作底线。
1.拒绝无依据调整数据
遇到提前确认收入、虚增利润、隐瞒负债等要求,不能仅凭领导口头指令操作。每一笔调整都必须有合同、验收资料、交付记录等真实依据。
2.重大指令必须书面留痕
老板要求改数据、调利润、延迟入账时,应通过邮件、审批系统或工作群确认。口头要求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明确提出专业意见。
3.不在空白或存疑文件上签字
年报、融资材料、纳税申报表等文件不能“先签字、后补数据”。签字前应核对数据来源、编制依据和审批流程,无法核实的应拒绝签字。
4.对异常业务提出书面异议
发现收入确认异常、资金受限、关联交易不透明或负债未完整披露,应提交书面风险提示。不能只口头说一句“这样可能不合适”。
5.明确自己的岗位边界
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会计和出纳承担的职责不同。对超出本人权限的事项,不代替别人审批,不借出账号、U 盾、印章,不替领导倒签文件。
6.保存完整的审核证据
依法妥善保存合同、发票、银行回单、交付验收材料、审批记录、会议纪要、风险提示及回复。关键不仅是“做没做”,还要能够证明“当时做了什么”。
7.不要把“领导安排”当免责理由
是否担责通常要结合岗位职责、参与程度、主观过错和实际作用判断。“老板要求”“只是执行”“大家都这样做”不当然构成免责理由。
8.发现违法风险及时停止参与
如果公司拒绝纠正重大问题,应停止相关操作、拒绝继续签字,并按内部制度向审计、法务、董事会等层级报告。必要时寻求律师等专业意见;离职只能阻止风险继续扩大,不能消除已经形成的责任。
9.离职前做好专业交接
离职时应列明未解决事项、异常数据、风险业务和本人已提出的意见,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交接清单。不要删除、私自带走公司资料,也不要倒签或补签以前的文件。
最后一定要记住:
财务自我保护,不是简单地“留聊天记录”,更不是把责任推给别人,而是坚持真实业务、规范审批、书面提示、审慎签字、及时止损。
在每一次签字、调账和付款前,都问自己三句话:业务真实吗?依据完整吗?过程留痕了吗?
来源:整理自梅松讲税、税务经理人、会计头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