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不少企业财务存在疑惑:公司出资邀请外部专家授课或接待合作客户,为其购买机票、高铁票并取得票据后,能否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许多人误认为“钱是公司花的,票据在手即可抵扣”,实则大错特错。此类进项税不得抵扣,处理不当将引发税务风险。
真实实务场景
公司为非雇员(如客户、外聘讲师等业务合作伙伴)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这是纳税人咨询的高频问题,也是中小企业易踩的税务坑。
案例解析:公司邀请行业外部专家进行培训,约定承担其往返交通费用。财务取得专家的实名车票后,若试图以此抵扣进项税额以减少增值税缴纳,按照现行政策,该操作是不允许的。
政策划重点
根据两项核心税务公告规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号)进一步划定适用范围: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抵扣范围,仅限两类人员:
- 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 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核心结论:只有“本单位员工”(含劳务派遣)发生的国内客运费用,才满足抵扣门槛。客户、外聘讲师、合作顾问等非雇员,即使交通开销全部由公司承担,对应的旅客运输票据也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额外重要提醒
即使是本公司员工,也并非所有车票都能抵扣。若旅客运输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例如员工集体旅游的机票、车票等),其进项税额同样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务锦囊:企业该怎么处理?
既然非雇员的交通票据不能直接抵扣进项,实务工作中建议采取以下两种合规处理方式:
方式一:打包进服务费开票(优先推荐)
将专家、外部合作方的交通费合并计入整体服务费,由对方全额开具服务费发票。企业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方式二:计入业务招待费
直接把报销的交通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不做进项抵扣,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业务招待费的限额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风险警示:如果财务误将非雇员的客运费用做了进项抵扣,在税务核查时需做进项税额转出,还可能面临补税及滞纳金处罚。企业务必自查规避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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