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甲醛(POM)反倾销归类案在关务领域并非新鲜话题。自 2017 年措施生效以来,多家企业已在同一组商品编号上遭遇处罚。2026 年 8 月 11 日,厦门海关公布东渡关缉违字〔2026〕167 号处罚决定,此次涉案主角变更为"POM 再生粒子”。
本案的价值在于其尖锐地提出了一个核心问题:再生的、低价的、非大厂生产的 POM,是否就能豁免于“被调查产品”的范围?
一、案情概要:27 吨再生粒子引发补税与罚款
2025 年 7 月 7 日,厦门某贸易公司委托报关行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两项"POM 再生粒子”,合计 27,000 千克,CNF 总价 25,110 美元(约合 0.93 美元/千克)。企业将商品编号申报为 3907101090,对应反倾销税率为零。
经海关事后验估审核,认定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 3907101010,适用“其他泰国公司”反倾销税率 34.9%,导致漏缴税款 71,275.46 元。海关依法作出从轻处罚,罚款 3.2 万元,约为漏税额的 45%。
值得注意的是,处罚决定书中使用了“应享受特别关税税率 34.9%"的表述。虽然“享受”二字用于描述惩罚性关税略显别扭,但这仅是文书模板的固定句式,其背后的税款缴纳义务却是实打实的。
二、深度解析:四个商品编号的逻辑架构
本案涉及的一组关键编号如下:
| 税则号列 | 商品编号 | 描述 |
| 3907.1010 聚甲醛 | 3907101010 | 聚甲醛(均聚聚甲醛及改性聚甲醛除外) |
| 3907101090 | 其他聚甲醛 | |
| 3907.1090 其他 | 3907109010 | 共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除外) |
| 3907109090 | 其他聚缩醛 |
初看易生疑问:反倾销针对的是“共聚聚甲醛”,为何 3907.1010 项下的描述是“聚甲醛(均聚聚甲醛及改性聚甲醛除外)”,而“共聚聚甲醛”字样却出现在 3907.1090 项下?答案源于《税则》第三十九章的注释规则。
根据注释,子目中以“聚”命名的聚合物,其单体单元合计必须达到总聚合物含量的 95% 及以上。市售共聚聚甲醛虽引入了少量共聚单体,但氧亚甲基单元占比仍在 95% 以上。因此,在《税则》语言中,这种商品意义上的“共聚聚甲醛”被归类为“聚甲醛”,而非“共聚物”。
商务部最终裁定将产品范围限定在 39071010 和 39071090 两个税则号列下,并设定了“按重量计 -CH₂-O-含量大于 50%"的门槛。结合海关 10 位编号设置,逻辑边界如下:
- 氧亚甲基单元≥95% 的共聚聚甲醛 → 3907101010
- 50% <氧亚甲基单元<95% 的共聚聚甲醛 → 3907109010
- 均聚聚甲醛(主链全部为 -CH₂-O-) → 3907101090
- 改性聚甲醛 → 依基础树脂归入 3907101090 或 3907109090
在此架构中,"-90"结尾的编号代表例外情况(均聚或改性),而对于普通的共聚聚甲醛,"-10"才是常态归属。
三、归类判定:依据最终裁定的三个关键维度
10 位商品编号的第 9、10 位专为执行反倾销措施设立,其界定标准直接源自商务部最终裁定,可归纳为以下三问:
第一问:是否为“共聚”?
均聚聚甲醛主链全为 -CH₂-O-,而共聚聚甲醛嵌入了含 C-C 键的链节。实操中最便捷的判据是熔点。裁定明确将范围界定为"160℃≤熔融温度<170℃",以此剔除熔点约 175℃的均聚聚甲醛。判定依据主要为 TDS、COA 中的单体比例和熔点数据,必要时需送海关化验。
第二问:是否为“改性”?
这是争议高发区。裁定明确定义“改性聚甲醛”为通过添加特定材料改变物化特性的产品,并确立了严格的判定方法:采用 GB/T 22271.3-2016 标准的八项性能指标(熔体质量流动速率、熔融温度、密度、屈服应力、断裂标称应变、拉伸弹性模量、简支梁缺口冲击强度、1.8MPa 负荷变形温度)。只有同时满足这八项指标,才被视为被调查产品。
若企业主张产品为“改性”从而归入"-90"编码,必须提供检测报告显示至少有一项指标不达标。仅凭生产工艺说明或企业自定义标准无法作为免责依据。
第三问:原产地和生产商是谁?
此问决定税率而非编号。编号界定货物属性,税率取决于身份属性。以泰国为例,泰国聚甲醛有限公司(TPAC)税率为 18.5%,其他泰国公司为 34.9%。韩国、马来西亚等地同理。即便原产地不在措施范围内,共聚聚甲醛的商品编号仍应为 3907101010,只是该编号下税率为零。
四、案例复盘:企业归类错误的四大误区
结合本案申报品名"POM 再生粒子”、低单价(0.93 美元/千克)及申报"-90"编码等事实,可推断企业存在以下思维误区:
误区一:误将“再生”等同于“其他”
企业主观认为再生料属于“其他聚甲醛”(3907101090)。然而根据第三十九章注释,已改变为初级形状的单一热塑性材料废碎料仍归入 39.01 至 39.14 相应品目。再生粒子本质上仍是聚甲醛,其编号归属取决于化学结构而非新旧程度。
误区二:低价带来的错误安全感
企业误以为反倾销仅针对高价新料,低价再生料可获豁免。事实上,低价正是触发海关价格验估的高风险因素,而验估往往会顺带核查归类准确性。此外,反倾销税旨在抵消倾销幅度,价格越低越无豁免理由。
误区三:混淆“是否交税”与“如何归类”
企业先入为主地认为“不该交税”,进而反向寻找免税编码。商品编号回答的是“货是什么”,而非“该不该交税”。若想合法规避反倾销税,唯有证明产品属于均聚、改性(八项指标不达标)或原产地非受限国家,而非简单贴上“再生”标签。
误区四:持有成分说明却未对照裁定
企业虽持有产品成分说明书,却未将其与裁定定义及 10 位编号规则进行比对。若申报要素中如实填写了“氧亚甲基单元≥95%"等信息,本应直接指向 3907101010,但因缺乏专业对照导致了归类错误。
五、进口实务建议
针对 POM 进口业务,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 前置审核技术指标:报关前务必获取 TDS 和 COA,重点核对单体单元比例、熔点、密度及熔体流动速率,并对照裁定中的八项指标进行自查。
- 如实申报底料来源:再生料、副牌料不影响商品编号,但影响价格审核。若确属改性产品,必须出具权威检测报告证明各项指标不符合裁定要求,方可归入"-90"编码。
- 核实生产商身份:进口泰国货源时,需确认是否为 TPAC 生产。若非指定厂商,需按 34.9% 的高税率核算成本后再做决策。
- 善用第三方检测:对于熔点、单体比例等关键数据,如有疑问应送检化验,避免凭经验猜测。需注意预裁定通常仅覆盖 8 位编码,对 10 位编码的指導作用有限。
- 警惕“其他”陷阱:在反倾销措施中,“其他”往往意味着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而非简单的退路。
反倾销措施下的 10 位商品编号,本质上是将商务部的技术性裁定转化为海关监管语言。准确理解并执行这一“翻译”,是合规申报的关键;反之,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额外的税收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