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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诚税务观察 |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5号公告深度解析

容诚税务观察 |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5号公告深度解析 容诚税务师事务所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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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帮助企业财务人员准确理解新规要求,规范增值税核算操作,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容诚税务师事务所撰写本解析文章,供相关人员学习参考。

2026 年 8 月 28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25 号公告”),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作为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地的重要配套文件,25 号公告核心内容包括:一是以正负面清单明确非应税交易进项税政策执行口径,降低税法遵从风险;二是明确农产品发票种类、技校及门票免税范围、资产重组计税基础、放弃优惠规程、电信促销计税及折扣开票等实务问题;三是废止部分旧文件规定。

为帮助企业财务人员准确理解新规,规范核算操作并防范风险,容诚税务师事务所特撰写本解析供参考。


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正反两类清单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虽规定了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表述宽泛,导致企业在不征税收入是否适用该规定上存在判断困难。25 号公告通过正负面清单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

25 号公告第一条列举了六类“收入不征税且进项无需转出”的情形;第二条列举了四类“收入不征税但进项应当转出”的情形。两类清单构成完整的实务判断框架。

第一条:正面清单,六类情形,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企业因保险事故取得的赔款不属于经营活动,非应税交易。此前投保支付的保费进项税额不受影响,可正常抵扣。

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企业取得现金、实物等捐赠不属于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无需转出,可按规定抵扣。

特别提示:针对无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虽视同销售征税,但此前专票开具存在争议。从征扣一致角度,建议允许捐赠方开具专用发票,受赠方依法抵扣。

因合同未履行、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

合同终止且货物或服务未实际交付时,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应税收入,相关支出(如准备履约支出、诉讼费等)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

注意:适用本条须同时满足“合同未履行”“应税交易未实际发生”两项条件。否则,违约金可能被视为价外费用需缴纳增值税。

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无偿提供咨询、培训、设计等服务不再视同应税交易,不适用非应税交易进项转出规定。但企业需确保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以防被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整。

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基于自身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机构或第三方,债权转让本身不征收增值税,相关进项税额允许正常抵扣。有价证券不适用本项。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研发补助、稳岗补贴等不与销售规模或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属于不征收增值税收入,相关进项税额无需转出。反之则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第二条:负面清单,四类情形,进项税额应当转出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境内应税交易情形

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情形的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为取得该收入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出口货物及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退免税或零税率,不适用本项。

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有偿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应税交易,相关咨询费、评估费等支出进项税额应当转出。有价证券转让按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进项可抵扣。

关注点:企业 IPO 相关费用能否抵扣尚待明确。IPO 与股权转让性质不同,25 号公告仅明确后者不得抵扣。

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

无论是否含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均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支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仅平仓了结头寸未发生实物交割的,不属于应税交易,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实物交割环节正常计税。

需要关注的其他问题

一是 25 号公告虽明确 10 种情形,但不代表不征税收入仅限于此。其他特殊业务(如 IPO、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水电气设施补偿等)是否适用进项转出新规,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是负面清单中 4 种情形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不仅包括直接支出对应的进项,还包括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计算后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其他重点条款解析

25 号公告第三条至第十条涉及扣税凭证、免税主体、资产重组、优惠管理、特殊业务计税及发票开具等方面,厘清多处实务争议。

第三条:农产品销售发票作为扣税凭证的口径

公告明确,“农产品销售发票”仅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企业采购时应核验开票主体资质与自产属性,留存证明备查。其他票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免税政策中技工类院校的主体范围

技工类院校教育服务免税主体明确为:经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批准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技师学院,及其他依法依规设立的同类院校。改制或新设院校需留存批复文件备查。

第五条:第一道门票免税收入的边界

文化场馆、宗教活动场所等机构第一道门票免税,仅指观众进入场馆首道大门所支付的门票。馆内特展、专场演出等另行收取的门票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分别核算申报。

第六条:不征税资产重组中金融商品买入价的确定

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中,资产接收方后续转让重组取得的金融商品,买入价沿用转让方的原始买入价,而非过户登记价格。各方应留存原始买入价证明及不征税佐证材料。

第七条: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优惠政策的取得方式口径

针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一般纳税人租售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适用简易计税政策,本条明确“取得方式”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投资入股、自建、抵债、资产重组等。但若资产是在营改增后以资产重组方式取得,则不能适用简易计税。

第八条: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备案管理

一般纳税人放弃优惠须提交书面声明并注明起始时间,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优惠自声明载明时间起停止适用,而非备案提交日。放弃优惠存在期限约束,企业决策前应完成税负测算。

第九条:销售电信服务附带赠送货物的计税规则

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附带赠送 SIM 卡、终端等货物的,应分开核算,由电信服务与附赠货物分别适用各自税率计税。此举突破了“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规则,企业需完善内部核算体系防范风险。

第十条:商业折扣的发票开具与销售额确认

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金额确认销售额;仅在备注栏标注的,不得扣减销售额,应按原价款计税。实物折扣及多税率业务折扣开票细节仍待细化。

施行时间与过渡期衔接

本公告自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针对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尚未完成税务处理的业务事项,统一按 25 号公告规定执行。

建议企业全面梳理 2026 年 1 至 8 月的存量业务,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并按 25 号公告规定做好相关证明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如您希望就本文涉及问题进行更深入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张 伟 | 税务合伙人

丁以文 | 税务特聘专家

邮箱

tax@rsmch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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